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碳中和行動,倡導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規范全市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根據《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2019年第19號公告)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大型活動,是指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大型演出、賽事、會議、展覽以及其他大型活動。
大型演出:指現場參加人數(含演職人員、觀眾及其他參與者)5000人及以上的演出活動。
大型賽事:指現場參加人數(含參賽人員、觀眾及其他參與者)5000人及以上的綜合性或單項體育賽事。
大型會議:指現場參會人數(含分會場,不含線上)200人及以上的會議(含論壇、宣傳等活動)。
大型展覽:指現場參加人數5000人及以上或展覽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覽。
其他大型活動:指除上述活動以外的其他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型活動可參考本指南執行。
第三條本指南所稱碳中和,是指大型活動在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措施后,針對受技術和經濟等因素限制難以避免的排放量,通過使用碳配額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的方式,抵銷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行為。當用于抵銷的碳配額、碳普惠減排量或(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大于或等于活動實際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時,即界定為該大型活動實現了碳中和。
第四條 對已做出大型活動碳中和承諾的組織者,其碳中和實施工作由全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本指南予以指導。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教育、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園林和林業、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引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單位開展活動碳中和,同時做好典型案例的經驗交流和宣傳推廣。
第五條 鼓勵大型活動組織者依據本指南對大型活動實施碳中和,并主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社會監督。鼓勵大型活動參與者參加碳中和活動。
第二章 實施要求和原則
第六條 擬實施大型活動碳中和的組織者應結合實際情況主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優先在舉辦期間采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措施(以下簡稱減排措施)、鼓勵參與者積極踐行綠色低碳行為,再通過抵銷等手段中和活動實際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最終實現碳中和。
第七條 核算活動溫室氣體排放應遵循完整性、規范性、準確性和透明性原則。
(一)完整性:應覆蓋核算邊界內活動排放的溫室氣體,避免重復計算或漏算。
(二)規范性:核算方法學應選擇行業主管部門公布或推薦的核算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準確性:應確定核算邊界,識別納入邊界的排放源,并選取適合的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進行計算,盡可能減少偏差。
(四)透明性:大型活動及中小型活動應通過新聞發布會、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將實現活動碳中和的實施計劃、核算方法、抵銷措施等全過程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對相關公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實施流程
第八條 實施活動碳中和的流程應包括籌備階段制訂碳中和實施計劃,舉辦階段開展減排措施,收尾階段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結束階段采取抵銷方式完成碳中和并發布碳中和聲明。
大型活動組織者應在大型活動開幕前30日內,向社會公開《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計劃表》,作為實施碳中和的支撐性材料。
第九條 碳中和實施計劃應包括活動基本情況、減排措施、預估溫室氣體排放量、碳中和抵銷方式以及預期實現碳中和的時間。
第十條 活動組織者應提出具體的減排措施,并在活動的籌備、舉辦和收尾階段盡可能予以實施,確保減排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條 活動組織者根據活動數據的可獲取性、核算的可操作性等實際情況,選取適合的范圍作為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邊界。
(一)范圍1:舉辦階段活動直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包括活動場館及服務于活動的固定設施和移動設施化石燃料燃燒排放);
(二)范圍2:舉辦階段活動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包括服務于活動所需的凈購入電力、熱力消耗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三)范圍3:籌備、舉辦和收尾等全階段直接及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包括活動組織方和參與方等相關人員為參加活動自行搭乘交通工具所產生的排放、活動期間所有參會人員的住宿活動產生的排放、活動組織者提供餐飲相關的排放、會議采購的其他產品或原料、物料供應在生產過程中隱含的排放、活動期間產生的廢棄物在焚燒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排放)。
第十二條 活動組織者應識別、確定核算邊界內的溫室氣體排放源,選擇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相應的活動數據及排放因子,核算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第十三條 活動組織者應明確碳中和的抵銷方式,可參照以下優先順序選擇一種或多種方式抵銷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完成碳中和。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個人通過捐贈碳配額、碳普惠減排量等方式,支持大型活動碳中和。
(一)經武漢市碳普惠管理機構備案或武漢市對口幫扶地區碳普惠項目產生的減排量。
(二)全國或湖北省試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配額。
(三)本市產生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四)本市產生的湖北省碳普惠項目減排量。
(五)經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碳減排量。
用于抵銷大型活動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碳配額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應按規范及程序在相應的注冊登記機構注銷,注銷后應可追溯并提供相應證明,且實現碳中和的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
上述5類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用于碳中和之后,不得再作為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或者其他減排機制項目重復開發,也不可再用于開展其他活動或項目的碳中和。
第四章 承諾和評價
第十四條 大型活動組織者可通過委托符合要求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評價工作或自我承諾的方式,確認實現碳中和。
第十五條 如通過自我承諾的方式確認活動實現碳中和,大型活動組織者應對照碳中和實施計劃開展,保存相關證據文件并對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如通過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的方式確認大型活動實現碳中和,建議采用符合國家或湖北省要求的審定與核查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的評價活動按照生態環境部2019年第19號公告第十六條要求開展。技術服務機構的評價工作一般包括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報告階段。每個階段應開展的工作如下。
(一)準備階段
技術服務機構對大型活動組織者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審核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及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計劃的合理性。申請資料包括《大型活動碳中和申請表》和《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計劃表》。
(二)實施階段
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碳中和評價,出具武漢市大型活動碳中和評價報告。評價包括文件評審、現場訪問、報告編制。
文件評審:技術服務機構應通過查閱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計劃表、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及實施抵銷的相應支持材料,確認大型活動實施是否滿足本指南要求。
現場訪問:在大型活動舉辦階段,技術服務機構可根據需求實施現場訪問,訪問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人員訪談、減排措施執行情況勘察、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核算等。
評價報告編制:技術服務機構應根據文件評審和現場訪問情況,編制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復核:評價報告應經過獨立于評價工作的人員復核,復核人員應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
(三)報告階段
評價報告批準:獨立機構批準經內部復核后的評價報告,將評價報告交大型活動組織者。
第十七條 大型活動組織者可在實現碳中和之后向社會做出公開聲明。聲明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活動名稱;
(二)活動組織者名單;
(三)活動舉辦時間;
(四)活動減排措施執行情況;
(五)活動溫室氣體核算邊界和排放量;
(六)碳中和的抵銷方式及實現碳中和日期;
(七)評價機構的名稱及評價結論(如有);
(八)碳中和評價報告(如有);
(九)聲明組織(人)和聲明日期。
聯系地址:陜西省西安市北關正街35號方興大廈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