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提高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效率,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5年第3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理空間確定、總體規劃落實、產業定位明晰、節能降碳目標明確、監管能力保證的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的節能審查。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區域節能審查,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產業規劃等,對一定時期內區域節能降碳目標、節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市級發展改革部門為區域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區域節能審查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區域節能報告編制和節能審查意見的實施主體,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編制區域節能報告,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將區域節能報告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并根據區域節能報告審查意見組織實施區域用能管理,推動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節能降碳的良性互動。
第六條 區域節能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概況;
(二)用能、碳排放現狀,包括五年規劃期基期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化石能源消費量、煤炭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碳排放總量、碳排放結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等);
(三)產業定位及主要產業能效、碳排放標準分析,包括主要產業單位產品綜合能耗(碳排放)、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關數據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面比較;
(四)節能降碳目標分析。其中,區域所在市有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應單獨列示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分析;
(五)區域內新上項目能效和碳排放準入要求;
(六)提高用能效率、優化用能結構(包括控制化石能源消費、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等)對策措施;
(七)區域先進節能降碳設備、工藝和技術推廣應用,節能降碳獎勵和能效領跑者工作機制;
(八)節能降碳承諾、監測監察和責任追究等。
碳排放評價內容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要求編制。
第七條 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受理區域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法律規定或對外承諾的時限內出具區域節能審查意見。
受委托組織評審的機構,其關聯公司和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該區域節能報告編制。參與區域節能報告編制的技術人員、區域節能報告編制承擔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作為該區域節能報告的評審專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區域節能審查:
(一)不在規定的區域范圍內的;
(二)區域節能降碳目標不明確的;
(三)區域能效和碳排放準入要求不清晰的;
(四)其他不予通過區域節能審查的情形。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0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安徽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節能審查,其他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以及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項目,在投入生產、使用前均要按規定開展節能審查驗收。
第十條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項目應于開工前,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告知承諾表》(見附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向項目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報備。承諾內容將作為發展改革部門開展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改擴建用煤項目以及需要能耗替代的項目,應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報備告知承諾表前,須嚴格按規定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和能耗替代。
其中,“兩高”項目還應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項目聯合評估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區域節能審查意見的時限應當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限相一致。
通過節能審查的區域,當區域規劃布局、功能定位、節能降碳目標、能源結構、能效和碳排放準入要求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市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區域節能審查和告知承諾信息的統計分析,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區域節能審查意見和告知承諾內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核查。
實施區域節能審查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通過全省節能審查信息在線填報系統報送區域內項目告知承諾情況。
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區域節能審查情況。
第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相應發展改革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撤銷區域節能審查意見。
(一)未落實區域節能審查意見或告知承諾內容的;
(二)未按規定實施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以及未按規定實施告知承諾,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落實聯合評估論證、能耗替代、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的;
(四)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區域節能審查或告知承諾的。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節能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歸集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安徽”等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區域節能報告編寫、專家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節能監察、行政執法等工作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市、縣發展改革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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