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今年7月將擇時啟動發電行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交易,標志著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正式啟動。盡管初期只納入發電行業,但其每年超過40億噸的碳排放量,占全中國碳總排放量的40%,這將使中國碳市場成為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碳市場。
在此之前,歐盟碳市場是世界上交易規模最大,且制度最完善、納入企業最多的碳交易市場,多年發展積累了豐富經驗;其修正和完善碳交易機制的方法,可能對我國上線全國性碳市場具有借鑒意義。
一、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簡介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即一個碳排放總量控制下的交易市場,政府通過引入總量控制與交易機制(Cap and Trade),以設定、分配碳排放配額的方式,對企業碳排放進行約束。當企業碳排放量超出政府為其設定的配額時,則需通過碳交易市場購買相應配額,也可通過建立或支持低碳項目獲得核證減排量,以抵消部分配額。

圖1. 碳交易體系的基本要素
二、歐盟碳市場配額分配及履約方式
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以下簡稱EU-ETS)于2005年啟動,交易產品為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以下簡稱EUA)。
歐盟碳市場的配額分配方式包括免費和有償分配兩種:
1.免費分配是指國家向企業免費分配碳排放額度,常用分配方法包括歷史法(基于企業歷史排放情況)、歷史強度法(基于企業年度碳排放強度)和基準線法(基于行業能效基準)。
2.有償分配是指國家從配額總量中預留出部分或全部配額進行拍賣/定價出售(目前主要為拍賣),前者由購買者競標決定配額價格,后者由出售者決定配額價格。
當企業碳排放低于分配配額,說明企業完成碳排放履約,且剩余額度可進入市場,通過進行交易讓企業賺取利潤;當企業碳排放超過分配配額,則需企業從市場購買配額,或通過其他方式抵消配額。
初期發放免費配額有助于降低碳交易對控排企業的成本沖擊,但這不利于控排企業形成碳減排壓力,因此需不斷收緊免費配額的發放。歐盟碳市場可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和第二階段配額以免費分配為主,第三階段工業企業以免費分配配額為主,電廠采取全額拍賣。
EU-ETS覆蓋下的控排企業除了通過自主減排或購買配額的方式進行履約,還可使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三種靈活方式,通過外部市場進行履約:
1.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以下簡稱CDM)。CDM的核心是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助力發展中國家開展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可使發達國家獲得核證減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以下簡稱CER),用于完成控排任務。
2.聯合履約(Joint Implementation,以下簡稱JI)。JI的核心是發達國家之間以合作開展減排項目的方式完成減排任務。該類合作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以下簡稱ERU)可轉讓給另一個發達國家,助其完成控排任務。
3. 國際排放權貿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以下簡稱IET)。IET的核心是發達國家出售減排指標給另一個發達國家。發達國家超額完成減排任務所實現的減排指標,可通過貿易的方式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控排任務的發達國家。
EU-ETS接受CDM和JI項目實現的減排量,一定程度上導致配額供給超預期。因此,自2008年起,歐盟開始限制外部市場減排指標的使用數量,維持配額供給的可控度。
三、中國碳市場配額分配及履約方式
中國的碳排放配額分配方式與歐盟碳市場相似,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排放配額分配初期以免費配額為主,即由生態環境部向納入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免費發放配額,日后會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擴大有償分配比例。
中國首先將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納入全國性碳市場,初期的配額設置考慮了發電行業供電和供熱,二者合計構成總配額量。分配方案是根據歷史碳排放水平和產出,向所覆蓋的單位預分配碳配額,并在履約期末進行調整,即與實際產出進行掛鉤,其中配額所對應的排放量根據各類別機組的碳排放基準值計算。
履約過程中,當重點排放單位實際排放量超過配額時,可以在碳交易市場購買配額,或者使用一定比例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簡稱CCER)抵消碳排放配額的清繳以完成履約義務,1單位CCER可抵消1噸CO2當量的排放量。由于用于抵消的CCER需來自未被納入碳市場的風電、光伏、森林碳匯等項目,因此基于CCER的抵消機制可以在促進更多企業參與其中的同時,還可刺激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指出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配額的清繳,但抵消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四、啟發與思考
通過上述配額分配及履約方式的介紹和分析,以下三點啟發為我國健全碳市場機制提供參考:
1.應預防碳排放配額持續性的供大于求
由于歐盟排放配額長期供大于求,歐盟碳價曾長期處于低位,導致無法有效發揮碳市場作用。控制免費配額比例、采用市場穩定儲備制度(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MSR)有效解決了配額盈余的問題。因此,基于我國市場穩定度和成熟度,在配額總量設置過程中, 要堅持適度從緊的原則,適時調控配額分配比例,以保證合理的碳價,達到碳市場激勵減排的目的。
2.兼顧“配額供給的可控性”和“自愿減排市場的積極性”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CCER可抵消重點排放單位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限值為5%。我國碳市場試點階段各地區的限值在1%至10%之間,因此還需在實踐中謹慎求證目前設定的比例是否符合我國碳市場的發展需求。
3.健全碳排放權抵消機制
為保證我國碳市場自愿執行部分的有效運作,需保證抵消配額的一致性,控制抵消配額總量,并有效追蹤記錄抵消配額;與此同時,應對CCER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有效管理,確保CCER簽發質量。
“如何使中國碳市場更合理、穩定、健全地運作”是需持續思考和探索的問題,參考和借鑒其他國家碳市場建設的經驗教訓是推動我國碳市場發展完善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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