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府〔2023〕34號)中“對于下放市縣審批項目權限的資金,要明確項目儲備管理要求,督促市縣在既定的資金使用方向內提前謀劃項目”的要求,現將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級資金”)的入庫要求明確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實施項目儲備制度
遵循“資金跟著項目走”原則,省級資金支持的項目,均需納入廣東省省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省級項目庫”)管理,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省級資金。省級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各地市儲備項目的數量和質量是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二)聚焦重點任務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需結合國家及省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圍繞美麗城市、美麗鄉村、美麗河湖、美麗海灣建設,以及大氣污染物減排、低碳試點示范、“無廢城市”建設、核與輻射安全、生態環境監測執法應急宣教能力建設等重點任務,謀劃對美麗廣東建設支撐力強、環境效益顯著的項目,確保項目與重點任務相匹配。
(三)提高項目質量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入庫要求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加強項目事前論證,重點論證支撐任務精準性、項目必要性、目標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等,并將集體研究佐證材料作為項目申報入庫材料。項目需設置可量化、可衡量、可考核性指標,體現生態環境關鍵產出和效益。市級部門需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跨年度項目需明確年度預算金額和年度績效目標。已納入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可直接納入省級項目庫。
二、儲備項目類型及具體要求
(一)美麗縣城建設項目
1.支持范圍
落實《美麗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和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新型城鎮化建設工作要求,聚焦縣城(市、區)生態環境重點領域和突出問題,圍繞提升縣域(市、區)綠色低碳發展水平、生態環境質量、生態宜居品質、環境健康安全保障能力、數智治理效能等方面,開展美麗縣城(市、區)建設。鼓勵跨污染介質、跨管理要素的項目整體打包、系統推進。
2.不支持范圍
生態環境績效不明確或績效低的項目,與美麗縣城建設不緊密、實施必要性不充分、可行性論證不足、成熟度低、無運維保障的項目。
其他不予入庫的情形。包括:日常工作經費類項目、科研或調研類項目、運行維護類項目;運維主體不落實、運維機制不健全、運維技術與力量無保障的項目;已獲得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二)美麗鄉村建設項目
項目按照集中連片方式推進,整體或在一定范圍內打包。優先支持整治技術路徑清晰、財力狀況合理、長效運營有保障的地區。申報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項目配套資金的,按《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1.支持范圍
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包括:控源截污工程,支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資源化利用、水體及岸線垃圾治理、畜禽及水產養殖等農業污染治理及資源化利用等。在做好控源截污的前提下,支持包括:生態修復工程,生態護岸、生態溝渠構建、水生態系統修復等;內源治理工程,在底泥污染調查評估基礎上的清淤疏浚及安全處理處置工程等;水系連通工程,河道清障、改善水體流動性等水系連通項目等。
2.不支持范圍
缺乏現狀分析,技術路線不合理項目,如在有外源污染情況下沒有控源截污措施、對具有防洪排澇等功能的水體整治僅簡單填埋或加蓋、將河塘溝渠做成“三面光”等不符合農村生態環境特點的農村黑臭水體整治技術措施。
其他不予入庫的情形。包括:日常工作經費類項目,科研或調研類項目,運行維護類項目;運維主體不落實、運維機制不健全、運維技術與力量無保障的項目;已獲得中央、省級基建投資等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與現有其他國家支持方向存在重復的項目。
(三)土壤污染防治項目
支持范圍包括土壤源頭防控、污染狀況調查與監測、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治理、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以及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項目。重大工程項目可以申請跨年度支持,原則上不超過3年。
1.支持范圍
(1)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項目
支持范圍詳見《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以下簡稱《中央入庫指南》)。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監測項目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項目。支持由省級統籌實施的或省級統一指導相關地市開展的第二、第三階段調查及相應風險評估;支持根據《典型行業企業用地及周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方案》《第二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試點方案》等要求開展的調查;支持按照有關法規要求開展土壤和主栽農產品協同調查,調查結果能夠為后續農用地安全利用提供詳實的數據支撐;支持國家統一部署,由地方組織實施的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等。
土壤環境監測項目。支持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對產出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作為或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周邊的農用地地塊開展重點監測等;支持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對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曾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建設用地地塊(含納入優先監管名錄的地塊)開展的重點監測;支持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監測項目。
(3)土壤污染修復治理項目
支持范圍詳見《中央入庫指南》。
(4)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及其他項目
支持為做好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開展的改革創新和先進做法的項目,如國家或省級要求開展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試點示范探索類項目、其他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項目。
2.不支持范圍
(1)不符合入庫指南支持方向的項目,僅購置設備、建設平臺系統等的能力建設項目,未明確地方支出責任的項目。
(2)不以防控土壤污染為主要目標、現狀污染物排放超標、企業配套低于項目總投資2/3的在產企業類項目。
(3)責任主體尚未滅失的、規劃用于依法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建設用地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4)責任主體未滅失、污染源與周邊農用地關系不明確、受益農用地面積不足100畝的歷史遺留污染源治理項目。
(5)通過有機肥替代、測土配方、秸稈還田、農藥減量化與農業生物防治、田間道路整理、灌溉水工程、調整種植結構等方式獲取農用地污染防治相關涉農補貼事項的項目。
(6)不能解決土壤污染突出問題、與土壤污染防治關聯性不大的項目。如以技術改造或擴大再生產為目的,以土地平整、礦山復墾、采石場生態復綠等為主的工程項目;未超農用地土壤篩選值或主栽農產品質量未超標的農用地調查和安全利用項目等。
(7)可行性論證不充分、技術路線不合理、不滿足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項目。如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為人體和生態受體可接受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項目、修復項目,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質量協同調查或已有調查不充分難以支撐項目必要性的安全利用項目,項目區污染源未切斷或工程方案中未包含防止再次污染措施的工程類項目,農用地擬變更為建設用地或其他用途的調查項目等。
(8)未納入省級有關調查評估工作方案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項目。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
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支持范圍包括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地下水污染防控與修復、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
1.支持范圍
(1)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支持以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為目標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程建設,以持續鞏固提升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水平,確保“飲水安全有保障”。
(2)地下水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對地下水型飲用水源、重點污染源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針對優先防控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人為因素造成超標的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開展水源補給區風險排查、污染溯源及周邊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狀況詳細調查評估。對于地下水環境狀況初步調查評估發現地下水污染問題的化工園區、垃圾填埋場等地下水特征指標超標污染源,按有關規定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詳細調查評估。基于《地下水管理條例》等要求,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由地方組織實施的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等。
(3)地下水污染防控與修復
支持范圍詳見《中央入庫指南》。
(4)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支持以提升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水平為目標,開展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實施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建設優化、運行維護、跟蹤監測等,監測對象主要包括化工園區、垃圾填埋場、危廢處置場、磷石膏庫等重點污染源;支持開展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水質達標或保持工作;支持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周邊監測;支持開展地市級及以上地下水環境監管系統建設和地下水環境執法能力建設,以實現地下水生態環境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可視化,為地下水生態環境管理決策提供支撐。
2.不支持范圍
未體現問題導向,對解決地下水突出環境問題貢獻不大、與地下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關系不密切、實施必要性不充分的項目
(五)美麗河湖建設項目
申報項目內容需銜接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重點任務,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重點,聚焦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堅持“三水統籌”,鞏固深化碧水保衛戰成果,全面推進美麗河湖保護與建設。重大工程項目可以申請跨年度支持,原則上不超過3年。
1.支持范圍及項目類型
(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規范化建設、城鎮污水水質凈化及資源化利用、縣城黑臭水體整治、河湖生態緩沖帶與水域水生植被保護修復、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工業園區監管能力建設、水源地監控能力建設、水污染防治新技術示范工程的支持范圍與《中央入庫指南》保持一致。
(2)流域水污染治理
①工業園區(集聚區)工業廢水處理。根據當地水環境質量改善和水環境風險防范需要,支持與重點國考斷面水質達標關系密切、納入國家美麗河湖保護與建設清單河湖流域范圍內,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工業園區(集聚區),按規定開展工業廢水集中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及升級改造。
②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支持與重點國考斷面水質達標關系密切、納入國家美麗河湖保護與建設清單河湖流域范圍內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優先支持排污單元與污水干支管道接駁工程,打通城鎮生活污水管網建設“最后一公里”。
(3)水生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需加強統籌,全市一盤棋謀劃水生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支持重點流域(河湖)綜合治理技術支撐等項目。
2.不支持范圍
(1)未體現問題導向,對解決地表水突出環境問題貢獻不大、與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關系不緊密、實施必要性不充分的項目。如水系連通工程、人工湖庫建設項目、單純的泵站閘壩建設項目、道路硬化亮化項目、親水平臺等公園設施建設項目、景觀項目、水利防洪項目、水塘河道清淤疏浚項目、雨水管網建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項目等。
(2)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行性論證不充分、技術路線不合理、無運維保障等項目。除《中央入庫指南》所列情況外,再生水利用相關水質凈化工程作為直接處理生活生產污水的治污設施;植被選擇不合理(如選擇抗逆性弱、耐受性差、養護成本高等)的河湖生態緩沖帶與水域水生植被保護修復等項目亦不予入庫。
(3)生態環境績效不明確或生態環境績效低的項目。
(4)成熟度未達到入庫要求的項目。
(5)工作經費類(如垃圾日常打撈清運、設施運行維護等)、科研類項目,以及拆遷補助、樓堂館所建設、車輛購置等項目,企業達標排放等企業事權類項目。
(6)除管理能力建設(包括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工業園區監管能力建設、水源地監控能力建設、重點流域(河湖)綜合治理技術支撐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等3類項目外,總投資低于1000萬元的其他工程類項目。
(六)美麗海灣建設項目
1.支持范圍
(1)美麗海灣建設
支持《美麗海灣建設提升行動方案》《美麗海灣建設成效評價方法(試行)》《廣東省美麗海灣建設工作指南(試行)》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美麗海灣建設對象。支持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重點任務工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沿海地市“一灣一策”美麗海灣建設方案確定的海灣污染治理、環境整治、親海環境品質提升工程項目,兼顧生態修復項目。
(2)入海排污口的“查、測、溯、治”工作
支持入海排污口的動態監管、規范化建設和監測監視能力建設。
(3)海洋垃圾清理和海水養殖污染治理
支持重點海域、岸灘垃圾清理和監測監視能力建設,重點支持《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動方案》確定的海灣。支持非企業事權的集中連片、規模化以下的海水養殖廢棄物和尾水治理示范建設。
2.不支持范圍
(1)親水平臺等偏景觀類建設內容。
(2)沿海市開展的海洋生態環境調查研究。
(3)未體現問題導向、對解決海洋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貢獻不大、與海洋生態環境改善關系不密切、實施必要性不充分、內容不合理不可行、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項目。
(七)大氣污染防治項目
支持范圍包括鍋爐綜合治理、工業污染治理(工業爐窯綜合治理、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水泥、焦化等重點行業企業超低排放改造、重點行業環保績效等級提升、產業集群綜合整治、玻璃、陶瓷等行業深度治理等)、移動源污染治理、能力建設等。新版《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印發后,地市開展美麗藍天建設項目原則上需包含火電、石化、鋼鐵、水泥等行業環保績效A級提標改造工作。
1.支持范圍
(1)鍋爐綜合治理、工業污染治理、移動源污染治理
支持范圍詳見《中央入庫指南》,申報項目不受投資額限制。
(2)能力建設
在《中央入庫指南》支持范圍基礎上,支持工業爐窯、鍋爐自動監測設備及自動監控聯網系統能力建設、涉VOCs重點企業過程管控能力建設(監控數據要逐級上傳到市、省級平臺);移動源污染治理及監管能力建設(機動車遙感監測、黑煙車電子抓拍、重型柴油車OBD遠程在線監控、機動車環境監管標準化建設、交通污染監測網絡建設、“天地車人”一體化機動車排放監控系統、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線監控示范,加油站、儲油庫油氣回收在線監控,船舶類污染排放監控監測等);走航車、無人機等非現場監測設備等;大氣排放相關清單編制等。
(3)噪聲污染防治
聲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噪聲污染防治試點示范等項目(如寧靜小區建設項目、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試點項目、城市噪聲投訴地圖應用試點工作等)。
(4)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技術支撐
涉大氣污染源監督抽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效果評估、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以及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技術支撐等項目。
2.不支持范圍
(1)工業、移動源污染治理。企業達標排放改造項目、除VOCs“綠島”建設項目外其他新改擴建“三同時”項目、節能改造項目等;單純新能源乘用車車輛購置、充電樁建設等。
(2)能力建設。不符合實際工作需求的能力建設項目,地市超級站及實驗室建設,區縣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建設、臭氧污染過程的分析與評估;以灑水為主要內容的項目等。
(3)其他不予入庫的情形。已獲得發改、工信等部門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僅購買第三方數據服務項目等。
(八)應對氣候變化項目
1.支持范圍
(1)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
廣東碳市場核查能力建設:支持地市開展碳市場控排企業核查工作及國家碳市場相關報告企業核查工作,包括組織碳市場控排企業碳排放報告核查、國家碳市場相關報告企業核查等。
國家碳市場月度信息化存證管理:支持地市建立和完善國家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月度信息化存證體系,重點圍繞企業數據填報培訓、區縣形式審查、市級技術審核等內容謀劃項目。
(2)低碳試點示范
支持有意愿、有條件的地市,選擇本地區的優勢產品或特色產品開展碳足跡試點示范;支持地市基于碳普惠機制的應用場景建設示范項目;支持開展甲烷及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氣體減排技術應用與示范應用;支持具有顯著碳減排效益的低碳技術示范應用、轉化推廣;支持地市推進適應氣候變化領域的關鍵創新示范任務,包括適應技術研發與應用、氣候風險評估與預警體系建設等。
(3)減污降碳協同創新試點
支持重點產業園區和重點行業企業在優化協同路徑、多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工業園區減污降碳協同管控等方面開展示范建設。
2.不支持范圍
(1)已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并獲配額分配的企業常規碳減排項目。
(2)應對氣候變化績效不明確或應對氣候變化績效低的項目。如以單純開展光伏路燈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建設、光伏供能充電站為主要內容的試點建設項目。
(3)其他不予入庫的情形:日常工作經費類項目,如純政策研究類項目等;碳普惠方法學編制、市縣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技術指南編制等項目。
(九)固體廢物與化學品污染防治項目
固體廢物與化學品污染防治項目支持范圍包括“無廢城市”建設、重金屬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新污染物治理等項目。
1.支持范圍
(1)“無廢城市”建設項目
推動“無廢集團”“無廢園區”“無廢工廠”等“無廢細胞”建設。
建設固廢重點治理工程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項目。包括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處置,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廢雜鹽高值化利用等推動降低危險廢物填埋占比的設施建設,開展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清理,危險廢物“五即”規范化建設和“一碼貫通”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等項目。
(2)重金屬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項目
重點行業企業重金屬污染綜合整治項目。支持重點行業企業(含電鍍園區)直接減少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進行的生產工藝、設施設備、治理設施提標改造等項目;支持重金屬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涉重金屬工業園區或集中連片區域環境風險隱患整治等項目。
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區、固體廢物整治項目。支持歷史遺留礦區治理,礦硐涌水收集處理項目;支持堆(渣)場治理項目;支持專項整治中尾礦庫完善防滲防洪設施,滲濾液、尾礦水收集與處理,地下水監測井布設等環境風險隱患治理項目;支持設區市以推動已關停、閉庫等尾礦庫退出環境監管清單為目標,統籌開展的尾礦庫整治項目。
(3)新污染物治理項目
支持設區市結合本地產業特色,基于新污染物篩查評估結果,選取意愿度高、具有一定治理基礎的企業(園區),以環境和健康風險較高的新污染物為對象,選取技術可行、成本可控的工藝技術,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示范建設項目。
2.不支持范圍
(1)項目可行性論證不充分、內容不合理可行、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無運營保障的項目。
(2)有責任主體的尾礦庫治理項目。
(十)核與輻射安全及污染防治
核與輻射安全及污染防治項目支持范圍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等。
1.支持范圍
(1)開展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包括放射性廢物、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調查及處理處置等。
(2)支持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包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能力、核與輻射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項目。
2.不支持范圍
(1)責任主體尚未滅失的放射性廢物、伴生放射性礦廢渣處理處置治理。
(2)核與輻射安全許可評審、安全隱患排查、應急預案編制與修訂等屬于地方事權的技術支撐類項目。
(十一)生態環境監測項目
生態環境監測項目支持范圍包括市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其他由省級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事項和能力建設。
1.支持范圍
(1)市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
監測儀器設備配置:優先支持全省市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照《市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評估體系》等能力建設相關政策文件配備監測儀器設備(上述儀器設備配置需在項目實施前一年具備操作環境和配套設施)。
實驗室監測設施建設:支持市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實驗臺、廢氣處理系統、廢水處理系統、恒溫恒濕系統等實驗室設施建設(上述建設需在項目實施前一年具備基建和水電改造等基礎條件)。
(2)其他由省級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事項和能力建設。
2.不支持范圍
(1)原則上不支持進口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設施,確有需要的按程序審批。
(2)非單一北斗定位監測儀器設備裝備。
(3)自動監測站點建設和運維。
(4)監測車輛。
(十二)生態環境執法應急項目
生態環境執法應急項目支持現場執法能力提升、污染源監管能力提升、執法機構規范化建設、環境應急能力提升。
1.支持范圍
(1)現場執法能力提升項目。加強執法裝備配備。
(2)執法機構規范化建設項目。分行業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技能競賽活動,推動執法機構規范化、隊伍專業化。
(3)污染源監管能力提升項目。加強重點排污單位及排污許可重點監管企業自動監控聯網及平臺運維、值守管理等。
(4)環境應急能力提升項目。以環境風險防控為抓手,重點開展物資庫建設、組織環境應急演練、配備應急設備裝備。
2.不支持范圍
(1)個人通訊與辦公設備的配備。
(2)自動監控安裝、培訓、自動監控信息化系統建設、自動監控管理預案、規劃、法規、規章、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的編制等。
(3)環境執法與應急培訓、環境應急信息化系統建設、環境應急預案、規劃、法規、規章、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的編制等。
(十三)生態環境宣傳教育項目
申報項目內容與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新時代志愿服務體系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廣東省生態環境教育條例》《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入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的決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美麗廣東建設的實施意見》《“美麗廣東,志愿有我”生態環境志愿服務三年行動方案(2025—2027年)》等部署的重點任務相銜接,深入開展“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系列活動,積極構建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努力提高公眾對生態環境工作的知曉度、參與度、滿意度,推動廣東生態文化建設和生態環境志愿服務工作走在全國前列,為全面推進美麗廣東建設提供有利輿論氛圍和有力社會支撐。
1.支持范圍
(1)組織生態環境新聞報道
在電視臺、報刊等新聞媒體播放或刊登生態環境專題報道。
(2)推進生態環境志愿服務
開展“美麗廣東,志愿有我”等環保志愿服務品牌活動。
(3)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活動
加強生態文化建設,舉辦六五環境日、生物多樣性日、低碳日等主題日系列宣傳活動,開展科普、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傳播等公益宣傳活動,購買派發生態環境報刊及宣傳資料。
(4)實施生態文明教育
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活動,推動生態文明教育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進商圈。
(5)加強宣教陣地建設
加強政務新媒體運營,制作及發布生態環境新媒體產品,整合環保設施開放單位、環境教育基地等陣地資源開展宣傳活動。
2.不支持范圍
(1)購買日常宣教辦公設備,如U盤、攝像機、相機、筆記本電腦等。
(2)項目可行性論證不充分、內容不合理可行、生態環境績效不顯著的項目。
三、申報主體及入庫材料要求
(一)申報主體
1.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非工程類大氣污染防治(船舶類污染排放監控監測項目除外)、固體廢物與化學品污染防治項目,地下水污染防治、美麗海灣建設方向的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土壤污染防治方向的農用地土壤污染溯源、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項目,水生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項目,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項目,輻射安全監管能力建設項目,生態環境監測項目,生態環境執法和應急項目,生態環境宣傳教育項目。
2.美麗縣城項目由鎮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部門申報,農用地土壤污染源整治項目由縣級(含)以上政府或部門申報,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監測、土壤污染修復治理項目由地市級(含)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或農業農村部門申報,責任主體已滅失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項目由區縣級(含)以上政府相關部門申報。
3.其它方向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
(二)入庫材料要求
包括工程類項目可研報告或初步設計文件(包含設計報告或設計說明書、圖紙、概算和相關附件)、非工程類項目實施方案、績效目標申報表(見附件1)、成熟度證明材料等(見附件2)。
四、入庫流程
(一)項目申報
省級項目庫依托“廣東省省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開展項目儲備,申報窗口全年開放,各地級以上市需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等工作。各申報主體對項目申報信息負責,不得多頭申報。
(二)項目復核
省生態環境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組織開展項目入庫集中復核,將復核通過的項目納入儲備庫。復核流程主要包括省環境技術中心技術復核、廳業務處室政策復核、廳財務處績效目標復核三個環節,其中,各方向項目中涉及監測的項目,由監測處及監測中心復核后再推送相應業務處。復核意見將通過信息系統反饋各市,各市根據意見及時調整完善項目信息。
(三)項目庫管理
各地級以上市對省復核完成項目,按照項目成熟度、任務緊迫性進行排序,擇優納入儲備庫,超過限額的項目無法納入儲備庫。對不符合資金支持要求的項目,各地級以上市需及時調整出庫,確保在庫項目質量。進入儲備庫超過3年且未安排資金的項目,將自動調整出庫。
(四)資金安排
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市財政部門的要求,將已儲備項目推送至本級財政預算項目庫,申報省級資金預算。
五、聯系方式
項目庫管理政策: 李章勝,020-87502932
美麗縣城建設項目: 張 敏,020-85516473
美麗鄉村建設項目: 吳 曾,020-87533082
土壤污染防治項目: 陳 瑩,020-83627692
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陳 瑩,020-83627692
美麗河湖建設項目: 李立鋒,020-87508421
美麗海灣建設項目: 張殿廣,020-83629891
大氣污染防治項目: 崔金山,020-83629752
應對氣候變化項目: 陸思敏,020-87531758
固廢化學品項目: 陶雁斌,020-83629747
核與輻射安全項目: 欽 松,020-87531655
生態環境監測項目: 田 禾,020-83625250
生態環境執法應急項目:鄧 芹,020-87531427
生態環境宣傳教育項目:唐 婭,020-87537753
信息系統技術問題: 沈會山,020-89779650
聯系地址:陜西省西安市北關正街35號方興大廈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