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關于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各項安排部署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430號)要求,為科學合理地確定我省試點碳市場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規范有序地開展配額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納入碳排放管理的企業清單和溫室氣體種類
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溫室氣體排放達到1.3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和5千噸二氧化碳當量(或運行機架數達到500標準機架)及以上的數據中心納入我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管理(以下簡稱“納入企業”),涉及化工、石化、數據中心等16個行業。具體企業名單見湖北省2024年度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企業清單(附件4)。
醫藥、造紙、食品飲料行業2024年度甲烷排放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
二、配額總量與結構
(一)配額總量。
根據2022-2023年度納入企業排放量占湖北省總排放量比例及2024年度全省地區生產總值與碳強度下降目標,綜合考慮政府預留配額等因素,確定我省2024年度碳配額總量為8069萬噸。
(二)配額結構。
碳排放配額總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額、新增預留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計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額=納入企業初始配額之和
2.政府預留配額=碳排放配額總量×6%
3.新增預留配額=碳排放配額總量-(年度初始配額+政府預留配額)
政府預留配額主要用于市場調節,新增預留配額主要用于企業新增產能和產量變化。
三、配額分配方法
2024年度納入企業配額分配主要采用基準線法、歷史強度法、歷史法、等額分配法和行業總量控制法。不同行業企業對應的配額分配方法見附件1。
(一)基準線法。
平板玻璃、化工(產品為磷銨)、汽車制造(整車)、造紙行業使用基準線法分配配額。
1.平板玻璃
企業年度初始配額=2024年度平板玻璃實際產量×基準值×市場調節因子。
其中,基準值為396.8251tCO2/萬重量箱。
2.化工(產品為磷銨)
企業年度初始配額=2024年實際產量×基準值×市場調節因子。
其中,基準值為0.5346tCO2/t。
3.汽車制造(整車)
企業年度初始配額=2024年整車實際產量×基準值×市場調節因子。
其中,基準值為0.3558tCO2/輛。
4.造紙
企業年度初始配額=2024年實際產量×基準值×市場調節因子。
其中,衛生紙基準值為0.8309tCO2/t;印刷紙(無自備電廠)基準值為1.2031tCO2/t;瓦楞紙(無自備電廠)基準值為0.6722tCO2/t。
(二)歷史強度法。
熱力生產和供應、造紙(基準線法企業除外)、玻璃及其他建材(不含平板玻璃)、水的生產與供應、設備制造、紡織業使用歷史強度法分配配額。
企業年度初始配額=2024年實際產量×歷史碳強度值×行業控排系數×市場調節因子。
其中,歷史碳強度值為企業基準年間單位產品碳強度的加權平均值,基準年選取見附件3。行業控排系數依據各行業減排成本、減排潛力、行業競爭力、各行業排放歷史趨勢等因素綜合測算確定,詳見附件2。
(三)歷史法。
化工(不含磷銨)、汽車制造(不含整車)、鋼鐵(不含長流程)、有色金屬和其他金屬制品(不含鋁冶煉)、醫藥、石化、陶瓷制造、其他行業及存在企業生產兩種以上的產品、產量計量不同質、無法區分產品排放邊界等情況中的任意一種的行業使用歷史法分配配額。
企業年度初始配額=歷史排放基數×行業控排系數×市場調節因子÷365×全廠正常生產天數。
歷史排放基數為企業基準年間碳排放總量的算術平均值,基準年選取見附件3。行業控排系數見附件2。
(四)等額分配法。
數據中心2024年度配額將根據經核查的實際碳排放量進行等額分配。
(五)行業總量控制法。
食品飲料行業使用總量控制法分配配額。
綜合考慮行業碳排放變化趨勢及產業結構優化需求,確保配額分配既落實總量約束,又兼顧公平效率,確定2024年度全省食品飲料行業的配額總量為178萬噸。
企業年度初始配額=歷史排放基數÷365×全廠正常生產天數×行業減排系數。
歷史排放基數為企業基準年間碳排放總量的算術平均值,基準年選取見附件3,行業減排系數為0.8420。
(六)市場調節因子。
市場調節因子=1-(上一年度市場存量/配額總量),2024年度的市場調節因子為0.9344。
四、配額調整機制
(一)企業當年碳排放量與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差額超過企業年度初始配額20%的,差額按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20%計;
(二)按照上述方法進行核算后,若企業當年碳排放量與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差額超過2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差額按20萬噸計;
(三)經過上述“20%或20萬噸損益封頂”調整后,對超出的配額虧損(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繳)。
五、配額的發放
(一)2024年度配額發放。
在完成納入企業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據企業2024年實際生產情況核定實際應發配額,核定的最終配額量與2024年度已發放的預分配配額量不一致的,以核定的最終配額量為準。
2024年度納入企業實際應發配額通過湖北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發放,實行多退少補。
納入企業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復核;省生態環境廳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二)2025年度預分配安排。
主管部門根據納入企業2023-2024年度的履約清繳情況、企業最新生產經營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2025年度配額預分配的企業名單,原則上于名單確認后的一個月內,按2024年度實際履約量的70%,通過湖北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向其發放2025年度預分配配額。
六、抵銷和激勵機制
(一)抵銷機制。
鼓勵開展碳普惠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活動。對配額存在缺口的企業可進行湖北碳普惠減排量抵銷,抵銷比例不超過該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的5%,抵銷量不得超出企業配額缺口量。
納入企業可以使用由湖北電力交易中心、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共同認證的綠色電力交易憑證對應減排量抵銷實際碳排放。對于配額存在缺口的企業可進行綠電減排量抵銷,抵銷比例不超過該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的5%,且抵銷量不超出企業配額缺口量。綠電對應減排量用于履約抵銷時僅限使用一次,減排量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結轉到其他年度使用。
(二)激勵機制。
積極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對于2024年度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且在我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為A級,并按照A級企業績效要求穩定運行的納入企業,其市場調節因子統一調整為0.97。
七、其它說明
(一)企業合并、分立、關停或搬遷、外包或租賃情況的處理。
納入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關停或搬遷、外包或租賃的,應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各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主動作為,跟蹤服務,密切關注企業產能變化以及合并、分立、關停或搬遷、外包或租賃等情況。企業配額變更的申請條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是企業的合并。納入企業之間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企業承繼配額,并履行繳還義務。合并后的碳排放邊界為納入企業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邊界之和。
納入企業和非納入企業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企業承繼配額,并履行繳還義務。合并當年,碳排放邊界仍以納入企業合并前的碳排放邊界為準;合并次年,碳排放邊界重新核定(包含新納入部分)。
二是企業的分立。納入企業分立的,應當明確分立后各企業的碳排放邊界及配額量。分立后的企業仍然履行各自的繳還義務。
三是企業的關停或搬遷。納入企業關停或遷出本省的,應及時報告,并按照經審定后的當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額繳還,當年剩余配額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回,次年不再對其發放配額。
四是企業的外包或租賃。納入企業外包或租賃的,按照所有權原則界定,該部分碳排放由具有所有權的企業完成履約(若具有所有權的企業因法律原因無法承擔履約責任,則該部分排放由租賃方企業完成履約)。
納入企業發生上述情形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湖北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二)企業2024年新建主要生產設施情況的處理。
若企業因2024年新建主要生產設施導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該部分碳排放量不計入當年的履約量,同時該部分產品產量不參與配額分配。生產設施改造或擴建導致增加的碳排放量仍須計入當年履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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