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持續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的意見》《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法規政策要求,綜合地方試點經驗,規范建設用地“環境修復+開發建設”(以下簡稱“環境修復+”)工作,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總體要求
以保障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為核心,按照依法依規、經濟高效、支撐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對于環境修復與開發利用責任主體、開發利用方案已明確,且開發利用需求迫切的污染地塊,鼓勵選擇“環境修復+”模式,優先風險管控減少盲目修復、合理利用減少地塊閑置、治用協同減少重復投入,在確保土壤污染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優化工作程序,強化土壤污染治理與土地開發利用協同,保障人民群眾“住得安心”,提升土壤環境管理現代化水平。
二、推動全過程治用協同
(一)充分考慮規劃用途。土地使用權人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地塊規劃用途與土壤污染狀況,合理評估地塊綜合效益,確需調整規劃的,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規辦理。對于工業園區或小企業集中連片區域,可結合后期土地規劃用途,整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于面積較大的地塊,可根據地塊的歷史土地用途、布局、規劃用途、開發建設時序、污染情況、水文地質條件等因素分區或分層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塊,不得隨意調整地塊邊界;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已有規劃確定的原地塊紅線邊界及地下水污染情況進行拆分或合并,同步按新地塊邊界更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二)合理銜接后續建設。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宜結合地塊后期開挖深度、污染土壤最終去向、建筑布局及建筑參數等合理選擇暴露途徑與評估參數,分區、分層、分期確定風險管控或修復目標。風險管控或修復涉及的水平或垂直阻隔、覆土復綠、土方開挖、基坑支護、止水帷幕、地下水抽出等工程可與后續開發建設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
(三)規范開展分階段效果評估。地塊完成原址污染土壤清挖轉運和效果評估,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在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承諾合理時限內完成轉運污染土壤處置和整體效果評估的條件下,可申請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完成轉運污染土壤處置后應及時開展整體效果評估。未按期完成污染土壤處置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罰。污染土壤轉運出場作為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的,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要求進行管理。
(四)資源化利用修復后土壤。修復后達到《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中第一類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土壤,地質高背景的、采用異位固化穩定化修復達標后的土壤在通過規范監測等確保浸出污染物不會對接收地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可作為生態景觀、生態恢復、永久性道路路基等工程非表層用土,后續利用應充分發揮土壤資源價值,同時應落實后期管理要求。
三、強化全鏈條規范管理
(五)明確轉讓出讓地塊修復要求。地塊已完成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擬通過土地開發促進治理修復的,在土地轉讓合同或出讓監管協議中應明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實施主體、修復時限,并附帶修復方案,做到環境修復和開發建設有序銜接。修復方案應包括土壤污染修復目標、修復模式與修復技術、修復時間、修復費用以及必要后期監管要求等。相關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做好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評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土壤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通過執法、自愿履行等途徑已經實現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可不再提起。
(六)持續規范污染土壤異地修復。污染土壤轉運前,需按相關技術規范完成擬轉運土壤的危險廢物鑒別,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管理和處置;經鑒別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應制定轉運計劃,計劃中明確運輸時間、方式、工具、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轉運計劃應提前 5 個工作日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利用水泥窯等工業爐窯從事轉運后污染土壤協同處置的單位應負責將污染土壤處置到位,并防止次生污染。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染土壤的,應按照《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等要求開展污染土壤協同處置,禁止在生料磨投加含有機物和揮發半揮發性重金屬的污染土壤。
(七)強化污染地塊管理信息應用。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要求將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修復方案、管控修復施工、效果評估、再利用及后期管理等材料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可通過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共享數據。相關部門共同推進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環境修復+”地塊的土壤污染管控修復情況及后期管理要求應當作為不動產權交易的附件信息,向利益相關方進行信息公開。
四、鼓勵全方位積極探索
(八)拓展污染地塊治理資金渠道。鼓勵依法建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充分運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持符合美麗中國建設、城市更新等條件的“環境修復+”項目,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修復+”項目,探索有關當事人“受益者付費”的自愿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研究將采用綠色低碳修復技術、“環境修復+”模式等減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納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
(九)鼓勵暫不開發地塊安全利用。規劃用途不變更、利用原有構筑物的暫不開發工業企業關閉搬遷地塊,鼓勵在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采取必要的修復或管控措施、土壤污染得到有效管控的前提下開展安全利用。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及時掌握污染管控情況。
(十)引導多種模式探索。有序引導有需求有條件的地方建設污染土壤修復工廠(以下簡稱修復工廠)。具備條件的修復工廠等集中修復場所可配備信息化管理設施,監控各工藝流程運行參數及狀態、土壤來源及去向,監控數據接入屬地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監管平臺。地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因地制宜依法探索其他“環境修復+”模式,相關情況向生態環境部報告。
五、強化組織實施
開展“環境修復+”的地塊應在風險評估報告和修復方案中說明情況,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備案的修復方案,應就“環境修復+”模式合理性和可行性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對風險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并就“環境修復+”模式給出明確意見。鼓勵社會公眾、社會組織和公共媒體對“環境修復+”工作進行監督,有關部門結合職能對典型案例和有益經驗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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