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生活垃圾管理,促進各責任主體履行責任和義務,完善垃圾分類體系,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紙類。包括報紙、書本雜志、傳單、廢紙盒、紙板,不直接接觸藥品的紙質外包裝等。
(二)塑料制品。包括塑料收納箱、塑料盒、塑料容器、塑料盆、塑料飯盒、塑料杯、塑料玩具、塑料花架、泡沫填充物、塑料文件夾、塑料衣架、塑料掛鉤等。
(三)金屬。包括易拉罐、金屬容器、金屬晾衣桿、金屬置物架、金屬花架等。
(四)玻璃。包括平板玻璃、玻璃容器、玻璃飯盒、玻璃杯、玻璃彈珠、玻璃瓶、鏡子等。
(五)織物。包括床單、純棉或滌綸窗簾、衣物、無紡布及帆布材質的包和手提袋等。
第三條 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廢電池。包括廢鉛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如遙控汽車等電動玩具使用的電池)、氧化汞電池。
廢棄的干電池(如5號、7號堿性電池等)、鋰電池(如手機電池、電子表等小型電子設備中的扣式電池等)不屬于有害垃圾,按照其他垃圾進行處置。
(二)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包括廢日光燈、廢節能燈、廢熒光燈、廢水銀溫度計、水銀血壓計等。
(三)藥品及醫療廢棄物。包括過期藥品、廢棄棉簽、創可貼、與廢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物等。
(四)廢油漆、溶劑。包括廢棄油漆、有機溶劑及其直接承裝容器等。
(五)化學農藥、消毒劑。包括廢棄農藥、消毒劑、殺蟲劑及其直接承裝容器等。
(六)膠片、相紙。包括廢膠卷、廢相紙、廢X光、CT膠片等。
第四條 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家庭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谷物及其加工食品、肉蛋及其加工食品、水產及其加工食品、蔬菜、過期食品等;剩菜剩飯,魚骨、碎骨、茶葉渣、咖啡渣等食物殘渣等;糕餅、糖果、堅果等零食,各式罐頭食品內容物,奶粉、面粉、面包粉、糖、香料等各式粉末狀可食用品,果醬、番茄醬等各式調味品,寵物飼料等;水果果肉、果皮果核等。
(二)餐廚垃圾是指有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俗稱泔水油、地溝油),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廢棄食用油水混合物。
(三)其他廚余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第五條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受污染與不宜再生利用的紙張。包括復寫紙、熱敏紙、一次性紙餐盒、一次性紙杯、嚴重玷污的文字用紙和包裝用紙等。
(二)受污染與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用品。包括一次性塑料餐具、棉被、枕芯、內衣褲等。
(三)難以自然降解和無利用價值物品。包括口香糖、印泥、橡皮泥、灰土、爐渣、煙蒂、動物糞便、貓砂、大骨頭、貝殼等。
第六條 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處理的廢棄物及各種廢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家具。包括床架、床墊、沙發、桌子、椅子、衣柜、書柜等具有坐臥、貯藏、間隔等功能的廢舊生活和辦公器具,以及制作家具的材料等。
(二)家用電器。包括電視機、電冰箱(柜)、空調、洗衣機、吸塵器、微波爐、電飯煲、烤箱、空調等。
(三)電子產品。使用電子學原理制成的設備、裝置、儀器、儀表等產品,包括電腦、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等。
(四)其他大件垃圾。包括玻璃、金屬、橡膠、皮革等材料制成的各種大件物品等。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滇中新區、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管委會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
(一)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和土地供給;組織建設滿足需要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
(二)組織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制度,建立監督評價機制,督促指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規范作業。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保障環衛工人合法權益:
(一)根據昆明市基礎工資最低標準,明確環衛職工的工資組成,建立健全工齡工資制度、工資增長機制。
(二)依法為環衛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發放環衛績效考核獎金和技能補貼,合理設置崗位津貼。
(三)嚴格控制環衛職工勞動時長和強度,保障其休息休假權利,持續改善作息條件,為環衛職工提供休息場所和必要設施,并定期組織健康體檢。
(四)建立健全環衛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環衛安全作業規范。
(五)國家、省、市對環衛工人權益保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滇中新區、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應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廣泛開展“光盤行動”,推動形成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社會風尚。
倡導綠色消費,充分發揮黨政機關的帶頭引領作用,倡導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設置提示牌,提示顧客適量點餐,倡導小份菜等就餐方式,防止食品浪費。
逐步推行凈菜上市,鼓勵蔬菜市場提供無殘留農藥、莖葉類菜無菜根、無枯黃葉、無泥沙、無雜物的蔬菜。
黨政機關堅持以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的原則開展公務接待活動。
第十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避免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減少包裝性廢棄物的產生。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電商平臺企業應當減少快遞包裝用量,推行商品和快遞包裝一體化,減少寄遞環節二次包裝。郵政快遞網點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包裝有關標準和規范,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
第十一條 倡導減少使用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的替代產品,加強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餐飲、娛樂、旅游、住宿等行業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消費品,同時應當采取環保提示,引導消費者減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費品。
推行綠色、無紙化辦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優先采購可再生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二條 鼓勵公共機構、電商采用“換新+回收”等模式開展廢舊物資分類回收,舉辦線上線下多類型閑置物品交易活動,引導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規范化,完善回收網絡,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兩網融合”。
發展二手商品流通。開展二手商品流通試點工作,培育一批服務便捷、規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龍頭企業。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等的生產和流通企業發展二手回收業務,擴大二手商品交易規模。支持“互聯網+二手”、售后回購等舊物利用模式發展。
第三章 投放要求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點宜滿足居民投放要求,便于居民投放;市場、交通客運樞紐及其他生活垃圾產量較大的場所附近應當單獨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生活垃圾收集點應當保持收集容器外觀與功能完好、擺放整齊、干凈衛生,周圍無散落垃圾、污水。
第十四條 垃圾中轉站宜布局在服務區域內并靠近生活垃圾產量多且交通運輸方便的場所,滿足環衛作業要求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便于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回收利用。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滇中新區、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建設、設置或者改造本區域內生活垃圾收集點、垃圾中轉站、有害垃圾暫存點、垃圾分揀中心等場所、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投放:
(一)非涉密廢紙及清空的廢包裝物,應當折疊平整、分類捆扎。
(二)廢塑料、玻璃制品應當進行清除殘留物的處理,碎玻璃應當先用厚紙包裹好后投放。
(三)廢棄紡織物宜清洗干凈,并捆扎后投放至紡織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易拉罐等金屬應當進行殘留物清除、踩扁壓實等處理后投放。
(五)金屬尖利物器應當用硬紙包裹捆綁或將銳利面鈍化后投放。
第十七條 廚余垃圾按照下列要求投放:
(一)不應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
(二)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大的單位,應當對產生量進行登記,以便回收處理。
第十八條 有害垃圾按照下列要求投放:
(一)破損的廢電池及破碎燈管應使用可降解塑料袋封裝后投放。
(二)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過期藥品及廢棄醫用器具應盡量保持原包裝,連同包裝一并投放。
(三)廢殺蟲劑、清潔劑、空調清洗劑、空氣清新劑、廢油漆、廢棄化妝品、廢溫度計等應當與原包裝容器一起密封投放。
第十九條 不能確定且不屬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內。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滇中新區、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應當合理設置大件垃圾回收場所。并充分利用各類宣傳渠道,廣泛發布大件垃圾預約回收信息,明確預約主體和回收方式。
鼓勵居民區域設置大件垃圾暫存場所,不具備大件垃圾暫存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確定集中暫存場所。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滇中新區、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環衛專用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環衛專用車輛統一辦理通行證,保障環衛車輛正常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為環衛車輛臨時停靠和應急事件處置提供便利,確保城市生活垃圾得到及時清運處理。
第二十二條 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滲濾液潑灑、滴漏。
餐廚垃圾應當用專業清運車輛運輸。
第二十三條 大件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回收或預約回收。管理責任人應當設置大件垃圾收集點或公示聯系方式,便于居民投放大件垃圾。
從事大件垃圾收運或處置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堆放或處理大件垃圾。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滇中新區、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應當結合實際,加快推進垃圾焚燒發電、廚余垃圾處理等項目建設,保持本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和處理需求相匹配。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資源調配機制,加強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資源的合理調配,實現生活垃圾處理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按照國家規定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置,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二)廚余垃圾根據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或者直接飼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五)鼓勵搭建大件垃圾二次流通平臺,以二手交易、捐贈、慈善拍賣等方式對大件垃圾進行再使用;無法再使用的大件垃圾依法予以拆解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工種的環衛作業人員上崗工作前,須經過崗前安全作業培訓,按規定著裝和佩戴防護用品設備;作業時須按規定擺放警示標志,各項設施設備由專人按流程操作。
(二)各類作業車須嚴格按規定流程操作,按指定作業路線行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并對車輛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垃圾中轉站須設置安全警示、操作流程等示意牌,其設施設備由接受過相應技術培訓的人員操作,并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定期對各項設施設備開展檢查檢修,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安全臺賬記錄。
(四)焚燒發電廠、衛生填埋場、廚余垃圾處理廠等垃圾處理單位須制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有關管理規定,定期對場(廠)區內進行全方位的安全生產檢查,確保場(廠)區內用電、用水以及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安全。
(五)焚燒發電廠、衛生填埋場、廚余垃圾處理廠等垃圾處理單位須嚴格按照各崗位操作規程及處理工藝要求作業,做好各類防范措施,規范開展各項監測工作,及時上傳監測數據,確保排放穩定、達標。
(六)有關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自查自改常態化機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督察督辦制度,并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及演練。
第五章 公眾參與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滇中新區、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促進和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工作,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物業、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納入崗位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組建“市、區、街、社”多級垃圾分類志愿服務體系,壯大垃圾分類志愿者隊伍,建設學習、培訓、實踐基地,依托現有居民小區和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示范點、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垃圾分類宣教基地等資源,邀請單位或個人參觀學習,引導市民垃圾分類習慣養成。
第二十九條 充分發揮線上線下多渠道的聯動效應,聯動主要門戶網站、“兩微一端”等新媒體,設置專題報道、圖文直播、視頻播報,加強對昆明市垃圾分類工作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
在全市主要商業街區、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充分利用戶外廣告牌、LED電子顯示屏等載體,滾動播放與垃圾分類有關的公益廣告、公益宣傳片、動漫等宣傳作品,廣泛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政策法規。
第三十條 積極參與全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活動,讓廣大市民在活動中受到教育、在宣傳中養成文明習慣。
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結合少年、兒童身心特點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等活動,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與手工、繪畫、勞動等課程有機結合,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學活動。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滇中新區、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暢通公眾監督渠道,公開垃圾分類監督電話、網站、舉報信箱等,鼓勵居民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建言獻策、監督舉報生活垃圾管理中的不文明、不規范行為。對于投訴舉報、建言獻策,應當及時處理和反饋處理結果。
第六章 農村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條 提升鄉(鎮)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能力,協同推進農村廚余垃圾與農業生產有機廢棄物處理,因地制宜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
農村生活垃圾是指除城市建成區外產生的生活垃圾,包括偏遠山區和人口分散區域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督促、指導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支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村莊保潔制度,保持村莊公共區域衛生干凈整潔。
第三十四條 因地制宜選擇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模式,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鎮村,采用統一收運、集中處理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模式;距離無害化終端設施較遠的鎮村,屬地政府可以組織建設滿足需要的分散式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實行就地資源化利用或者就近規范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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