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下文簡稱《規則》)的出臺,標志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邁出了重要一步。隨著新能源占比不斷提高,電力系統對調頻、備用等資源的需求大幅增加,需要通過市場化手段優化資源配置,提升電網調節能力,確保電力供應的安全與高效。《規則》的實施不僅有助于完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基礎規則體系,還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權益保障,從而激發市場活力,提高整體運營效率,進一步加速電力行業的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規則》是電力市場規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背景下,《規則》的出臺標志著我國電力市場頂層設計取得重要突破。作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1+N"規則體系中的重要主干規則之一,《規則》基于《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同前期已頒布的中長期交易、現貨市場規則共同構成電力市場基本規則體系的三大支柱。《規則》遵循《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的改革藍圖,通過對市場交易品種、價格機制和運行流程的系統性規范,實現了輔助服務市場制度體系標準化建設,強化了其在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促進綠色能源消納中的結構性支撐作用。
在政策協同層面,《規則》與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演進邏輯一脈相承。作為2021年《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的重要補充,《規則》首次在制度層面系統解決輔助服務與現貨市場的時序耦合問題。特別是在交易時序設計上,明確規定調頻、備用等有功輔助服務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的改革路徑,既保持與現有市場體系的兼容性,又為未來容量市場、綠證交易等機制創新預留政策空間。通過建立"省級建制、區域協同"的市場架構和費用傳導機制,推動市場化改革從單一市場建設轉向系統集成階段,為我國電力市場體系向更高質量、更高層次發展奠定制度基礎。
在市場運行層面,《規則》作為省級及以上輔助服務市場的綱領性文件,體現出鮮明的系統性特征,在制度建構層面實現了四個有機銜接:一是與《關于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96號)充分對接,形成涵蓋煤電靈活性改造、新型儲能應用、需求側響應等多元形態的市場激勵機制;二是通過明確調頻、備用等服務的技術參數,建立與電能質量監督、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等制度的銜接機制;三是確立數據采集、信息披露與《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的配套標準;四是通過輔助服務的結算方式創新和結算條目明確,為《電力市場計量結算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的制定提供制度接口。
隨著跨省輔助服務交易規則的統一和區域協同出清機制的完善,調節資源得以在更大時空范圍內優化配置。虛擬電廠、分布式儲能等新興主體通過聚合海量分散資源,正在重構輔助服務供給格局。這種“自下而上”的市場力量,與“自上而下”的頂層設計形成共振,共同推動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日益健全。
《規則》主要內容解讀
《規則》系統構建了新型電力系統下的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框架,主要內容涵蓋以下方面:
市場成員按權責劃分三類核心主體:經營主體嚴格限定為具備“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能力的發電企業、儲能運營商等可調節資源,要求其承擔注冊備案、履約執行及費用分攤等義務;電網企業聚焦技術支撐體系構建,提供網架架構、數據采集與計量等基礎服務;運營機構中明確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市場出清與調用,電力交易機構負責信息披露與結算依據管理,形成運營管理與技術支撐雙線并行的治理體系。
服務品種初步設置為四大類型:調峰服務通過調整發用電功率跟蹤負荷波動;調頻服務以AGC/APC系統實現頻率偏差修正,其中二次調頻采用“調頻里程×性能系數×出清價”計價模型;備用服務通過預留調節能力應對突發功率失衡;爬坡服務以快速調節速率應對新能源短時劇烈波動。四類服務的設計邏輯圍繞“功率跟蹤—頻率調節—應急儲備—動態響應”的系統需求展開,形成全覆蓋的保障網絡。
交易機制實行分級分層管理體系:市場運行采用“需求發布—經營主體申報—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出清—執行調用”的標準化流程。在價格形成方面,調頻服務通過市場化競標形成邊際出清價,費用核算依據里程、性能與價格的三元乘積;備用與爬坡服務均按中標容量、時長及出清價計量費用,實現服務價值與成本投入的正向關聯。需特別指出,在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的區域,《規則》保留調峰服務單獨計價機制,費用暫不向用戶側傳導,確保市場機制平穩過渡。
市場銜接機制突出協同增效原則:要求輔助服務市場與電能量市場在申報時序、出清邏輯、結算周期等維度實現同步協同,優先推動調頻、備用等服務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在費用傳導上,明確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輔助服務成本應通過電價機制向用戶側合理疏導,但對調峰等尚不具備條件的服務品種實行獨立核算,避免電價波動風險過度轉嫁。
《規則》設計通過權責劃分、技術約束和市場激勵相結合的方式,既保障了電力系統的物理運行安全,又建立了適配新型電力系統的經濟調節機制,標志著我國輔助服務市場化改革邁入體系化實施階段。
《規則》主要亮點和影響
《規則》聚焦新型電力系統構建需求,在機制設計上凸顯以下制度創新:
其一,推動主體全覆蓋,掃清制度障礙。市場成員首次明確將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納入準入范圍,并要求獲得容量電費的機組必須參與市場,從制度層面破除靈活性資源入市障礙。
其二,壓實輔助服務需求分析責任。《規則》明確提出“電力調度機構按照電力系統需要和經濟調度要求綜合考慮電源結構、電力送出受入、凈負荷曲線波動和最大統調負荷等情況,提出各類輔助服務市場需求信息”。強調輔助服務的品種設置和需求規模,必須以電力系統實際需求為基礎量體裁衣。為此,必須依靠調度機構進行精準測算分析,既避免冗余低效,又筑牢電力系統安全防線。
其三,構建權責對等的履約與監管機制。建立“申報-出清-調用-結算”鏈式管理體系,明確調頻服務按實際里程與性能參數結算費用,且所提供輔助服務因自身原因未達標的需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輔助服務費用在電費單中獨立列示,用戶可于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復核。
其四,實現政策延續與時效性管理協同。用戶側費用傳導嚴格遵循《關于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96號)要求,對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區域的調頻、備用費用由用戶用電量和未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上網電量共同分擔。規則有效期明確為五年,并設置新品種1年以上試運行期。
其五,完善風險分層防控體系。針對輔助服務供給短缺、市場力操縱等五類風險制定預案,市場運營機構負責履行市場監測和風險防控職責,編制風險處置預案,市場成員應共同遵守并按規定落實輔助服務市場風險防控職責,調度機構需記錄應急處置過程并及時報告。
我國電力輔助服務機制從無到有,發展了近二十年,以“解剖麻雀”的耐心破解體制機制障礙。這一進程不僅體現了我國能源治理體系“漸進式改革”的智慧,更彰顯了政策設計者立足國情、穩中求進的務實精神,展現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動態適應性。五年有效期設定,既保障基礎框架的穩定性,又為下一步滾動更新規則埋下伏筆。隨著各省(區、市)陸續出臺本地市場規則,在1年過渡期內將完成從"補償機制"向"競爭機制"的跨越,這種小步快跑的迭代節奏有效平衡了改革迫切性與系統風險性。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持續進化將深度賦能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基于技術特性的市場定位差異化,將引領火電、新能源、新型儲能形成"基荷保障—波動平抑—靈活調節"的協同生態,為后續容量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的功能互補奠定實踐基礎。隨著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服務品種擴展、技術標準升級、跨區協同深化三個維度持續演進,將有力支撐形成與新型電力系統高度適配的市場化靈活性資源配置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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