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落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推進自治區生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納入自動監測的重點排污單位和生態環境部門直接監督管理的企業納入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對企業生態環境信用進行評價,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的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企業生態環境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履行其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以及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合同書后履行賠償義務等行為。企業通過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機構或者組織實施的具有生態環境影響的行為,視為該企業的生態環境行為。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信息,是指企業生態環境行為受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等。
不良行為信息應當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文書為認定依據。
第四條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監督自治區內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對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管轄權限有爭議的,報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確定后實施。
第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監管、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建立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依規實施信用聯合獎懲。
第二章 評價實施
第六條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等級反映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生態環境信用狀況,當年第一季度開展上一年度信用評價工作,并于當年3月31日前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在評價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參與上一年度信用評價:
。ㄒ唬┳宰灾掌鸩粷M一年且未產生不良行為信息的;
。ǘ┮蛏嫦由鷳B環境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作出決定的;
。ㄈ┢渌粦獏⒓由弦荒甓刃庞迷u價的情形。
第八條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實行等級評定制,根據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ㄒ唬〢級:無不良行為信息;
。ǘ〣級:具有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或者免于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違法信息以及約談的行政管理信息;
。ㄈ〤級:具有除警告、通報批評外的其他行政處罰信息但尚未被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ㄋ模〥級:被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九條企業存在下列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將其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偽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的;
。ǘ┙浰痉ㄉ袥Q認定構成環境犯罪的;
。ㄈ┮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而被依法撤銷的;
(四)受到行政處罰,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ㄎ澹┓伞⒎ㄒ帯⒉块T規章或者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條企業可以向作出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詢其評價等級。
第十一條企業對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等級有異議的,應當向作出評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告知企業。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間。
第十二條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企業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整改要求,整改其不良行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評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不良行為整改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核實需要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核實期間。
第十四條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應當與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信用信息修復制度相銜接。
企業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違法行為已整改且完成信用信息修復的,在生態環境信用年度評價中視為無不良行為信息。
企業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違法行為未整改且未完成信用信息修復的,其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按本辦法規定實施。
第三章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作為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措施之一,納入本部門年度重點工作。
第十六條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為A級的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ㄒ唬┰谛姓芾砗凸卜⻊罩校o予容缺受理、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相關便利;
。ǘ┬陆椖啃枰略鲋攸c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納入調劑順序并予以優先安排;
(三)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減少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
。ㄋ模┰谛庞镁W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宣傳推介;
。ㄎ澹⿲Ψ舷嚓P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的申報項目優先安排資金支持;
。┙ㄗh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及金融服務方面予以積極支持;
(七)優先安排符合生態環境科研指南的環保科研項目立項;
。ò耍┙ㄗh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將其產品或者服務優先納入名錄;
。ň牛┥鷳B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十)推薦給有關部門、工會組織、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并建議授予環保誠信企業及其負責人有關榮譽稱號;
。ㄊ唬┻B續三年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為A級的企業,納入生態環境監管正面清單管理;
。ㄊ﹪一蛘咦灾螀^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七條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周期內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企業,不得采取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激勵性措施。
第十八條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為B級的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大日常監管力度,適當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為C、D級的企業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實施失信懲戒,依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確保過懲相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實施失信懲戒,還應依照自治區及設區的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核、匯總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并在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復核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通過網站、小程序、微信公眾號等媒介進行預公示,預公示應當預留企業異議時間,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復核。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當將復核后的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反饋至各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并將評價結果通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國資委、自治區市場監管廳、中國人民銀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夏監管局、寧夏證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各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開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由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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