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各類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黃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包括太原市、呂梁市、晉城市、臨汾市、運城市全域,以及大同市左云縣,朔州市朔城區、平魯區、右玉縣,忻州市寧武縣、靜樂縣、神池縣、五寨縣、岢嵐縣、河曲縣、保德縣、偏關縣,晉中市榆次區、太谷區、介休市、榆社縣、和順縣、昔陽縣、壽陽縣、祁縣、平遙縣、靈石縣,陽泉市盂縣,長治市長子縣、武鄉縣、沁縣、沁源縣,共11市86縣(市、區)。
第三條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強污染防治,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加強與沿黃各省、自治區的跨區域溝通協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文物、能源、林業和草原以及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黃河流域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享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執法等信息。
第七條 本省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促進人口和城市科學合理布局,構建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現代產業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報道,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為統領,以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黃河流域規劃體系,發揮規劃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省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涉及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與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黃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編制本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對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保護與修復、水污染防治、流域防災減災、促進高質量發展等方面作出安排。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制定重大產業政策,應當與黃河流域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
本省黃河流域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未經論證或者經論證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準該規劃。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依法報送備案后發布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實施。
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要求,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原則上保持穩定,每五年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評估情況定期調整。五年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更新的,按照“誰發布、誰更新”的原則,開展動態更新,并依法報送備案:
(一)重大戰略、生態保護目標等發生變化更新;
(二)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法定保護區域依法依規設立、調整;
(三)相關法律法規有新規定;
(四)其他確需更新的情形。
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更新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應當組織科學論證。
第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和生態環境管控單元。
根據生態環境結構、功能、質量等區域特征,通過環境評價,在大氣、水、土壤、生態、聲等各生態環境要素管理分區的基礎上,按照“三區三線”要求,確定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加強生態系統和功能維護。
在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壓力大、資源能源消耗強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態破壞嚴重、環境風險高的區域,通過科學識別,確定生態環境重點控制單元,強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環境風險防控。
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和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以外的其他區域,實施一般管控,保持生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定位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編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依法報送備案后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實施。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因地制宜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環境風險、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長效機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系統治理和源頭治理。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統籌水資源條件、氣候狀況、生態保護、生產生活用水等因素,經科學論證后確定涑水河、三川河等河流控制斷面生態流量和運城鹽湖等湖泊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備案程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黃河支流的生態保護,采取入河排污口整治、污水處理、造林種草、封山育林、輪牧禁牧、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措施,促進生態自然恢復,提高河流水質,實現一泓清水入黃河。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護林建設、禁牧封育、鎖邊防風固沙工程、沙化土地封禁保護等措施,加強重要生態功能區域天然林、濕地、草原保護與修復,科學治理荒漠化、沙化、鹽漬化土地,在生態脆弱區域實施重點生態修復工程。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全省重點造林工程,建設北部風沙區防風固沙林、呂梁山中南部水土保持林、黃土高原生態經濟防護林、黃河中游殘垣溝壑區防護林、汾河上游水源涵養林、沿黃地區經濟林以及平原地區農田防護林,完善區域防護林體系,構建綠色生態屏障,逐步提高黃河流域森林覆蓋率。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和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水沙觀測和河勢調查,實施重點水庫和河段清淤疏浚,恢復水庫庫容,提高河道行洪輸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維持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黃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和分布情況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構建完備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黃河流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預報等制度,評估生物受威脅狀況和生物多樣性恢復成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土高原高塬溝壑區塬面保護,統籌安排塬面、塬坡、侵蝕溝綜合治理,配置塬面徑流集蓄利用與排導工程。
第二十六條 晉西太德塬區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固溝保塬治理、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綜合治理、適地植被建設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加強塬面耕地耕作層保護和多沙粗沙區治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支持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示范區和水土保持文明示范區建設,推進還林、還草、還濕、還灘,提升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淤地壩建設,合理配置骨干壩、中型壩、小型壩;開展淤地壩風險隱患排查,加快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和老舊淤地壩提升改造;建設安全監測和預警設施,將淤地壩工程防汛納入防汛責任體系,提高養護水平,減少下游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綜合整治,配套建設蓄水池、水窖、小型節水灌溉等設施,提高耕地質量,減少水土流失。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采礦權人為主體的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體系,協調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工作。
采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采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鼓勵企業和個人依法參與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三十一條 黃河流域水資源利用,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統籌考慮水資源條件、生態環境狀況、節水水平、城鄉發展等情況,制定和調整本省水量分配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報送備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設區的市、縣(市、區)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報送備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表水與地下水、常規水與非常規水、當地水與外調水,實施深度節水控水,優化水資源配置,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統籌考慮當地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業、工業、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態等用水量控制指標,統一調度開發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黃水,合理利用地表水。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降低引黃水使用成本,擴大引黃水使用規模,用足用好黃河水。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黃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區范圍,編制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報送備案。
地下水超采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通過加大海綿城市建設力度、調整種植結構、推廣節水農業、加強工業節水、實施河湖地下水回補、置換水源、禁采限采、關井壓采等措施,開展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逐步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工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雨水集蓄利用,鼓勵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將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加強再生水利用量目標剛性約束和責任考核,生態補水、工業生產、景觀綠化、建筑施工、市政雜用等應當優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高效節水農業,提高農田灌溉水利用率,加強農業節水工程和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管道輸水、噴灌、微灌、集雨補灌等節水灌溉方式與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業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組織開展農業節水技術的指導、示范和培訓。
鼓勵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個人等參與節水灌溉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八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質供水、高效冷卻和洗滌、循環用水、廢水處理回用等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率。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
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回收利用。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逐步推廣廢水深度處理回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業企業集聚的各類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籌建設供水、排水、廢水處理以及循環利用設施,推動企業間串聯用水、分質用水,實現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
支持已經建成的工業集聚區開展以節水為重點的綠色高質量轉型升級和循環化改造,加快節水以及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制度,支持工業企業節水技術改造和企業廢污水循環利用。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提高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開展城市新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因地制宜規劃、建設雨水滯滲、凈化、利用和調蓄設施。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工業污染和城鄉生活污染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對重點河湖實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態修復等綜合整治。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河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協同機制,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開展綜合整治,加強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流域以及引黃工程沿線等重點區域協同治理。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需要,劃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重點排污控制區,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管理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劃定黃河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制定農村生活污水、畜禽養殖糞污、農田殘留地膜等資源化利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范,推進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污水配套管網、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因地制宜協同推進農村廁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消除農村黑臭水體。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煤炭、有色金屬等礦產資源、非常規天然氣開采等行業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據行業排水特征,制定相關行業排水管理規范。
煤炭、有色金屬等礦山開采企業應當依法對采礦廢水進行處置,鼓勵將經過處理后達到行業用水水質標準的采礦廢水回用于工業、農業和生態用水。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企業應當采取措施處理處置壓裂液、采出水,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能源等主管部門制定尾礦、煤矸石、廢石、粉煤灰渣、赤泥、鎂渣、冶煉廢渣、脫硫石膏等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方案,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企業開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四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城鎮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管網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安排資金保障正常運營。
尚未實現雨污分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區域雨污分流改造計劃,實施雨污分流改造。
第六章 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資源型經濟轉型和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等優化調整,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五十條 嚴格限制在黃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項目。
煤炭、火電、鋼鐵、焦化、化工、有色金屬等行業應當開展清潔生產,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資源環境稟賦,優化城市規模和空間結構,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新型城鎮化建設,實施自然空間保護、城市更新和環境綜合治理,提升城市人口、交通、經濟的承載能力,建設宜居宜業城市。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綜合運輸通道和樞紐的網絡布局與功能結構,推動智慧交通和低空經濟發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農村公路和黃河旅游公路融合發展,構建覆蓋廣泛、安全便捷的基礎交通網。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完善能耗雙控制度,落實可再生能源消費、原料用能等不納入能耗雙控考核,建立健全節能審查、用能預算管理、節能監察等制度,加強節能提效管理。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建立健全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支持農業綠色產品、有機產品等生產基地建設,開展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有機旱作農業和特色優勢農業,建設農產品加工轉化基地,打造黃河流域山西地理標志產品品牌。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與沿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黃河流域區域合作機制,在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生態保護、信息共享、標準互認、項目實施、執法協同等方面溝通協作,統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中部崛起等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相結合的原則,構建設區的市、縣(市、區)間的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協調協作機制,解決區域協調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區域、城市等的對外交流和經貿合作,依托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建設,建立對外開放交流平臺,培育建設綜合保稅區,推進物流中轉樞紐和貿易集散中心建設。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設立補償資金,對黃河重要支流源頭和水源涵養地、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巖溶泉域重點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域予以補償。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財政投入,用于生態保護和修復、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傳統優勢產業改造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等。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開展專項考核。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
第六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污染防治、應對氣候變化、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文物、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保護、開發、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破壞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活動的違法行為,對黃河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推進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該地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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