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構建光明區綠色發展新格局和生態文明建設新機制,加快建設綠色生態的世界一流科學城和深圳北部中心,根據《生態環境部 全國工商聯關于支持服務民營企業綠色發展的意見》《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積極服務企業 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若干資金措施》《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強化環境安全管理
(一)推進污染防治設施改造升級。鼓勵排污單位(企業、園區等)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實施污染處理設施更新改造或提標升級,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排污單位實施污染處理設施更新改造或提標升級項目的,按其獲得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資助金額的50%、最高200萬元給予配套資助,結合污染處理設施運行情況,資助金額分3年平均發放。
(二)提升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支持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或排污許可證、環評批復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企業,主動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進行更新改造;鼓勵未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且排污許可證、環評批復未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企業,主動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按其獲得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資助金額的50%、最高50萬元給予配套資助,結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運行情況,資助金額分3年平均發放。
(三)提升“小廢水”監管水平。支持“小廢水”企業按要求做好“小廢水”的規范化管理工作,在“小廢水”的收集、貯存、外運等關鍵環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提升“小廢水”收集、貯存、外運等關鍵環節的可視化監管能力。按照光明區“小廢水”企業環境管理規范化相關標準評定為優秀的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
(四)推進環境安全標準化建設。引導企業健全環境安全管理體系,提高環境安全管理水平。屬于深圳市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對照深圳市企業環境安全標準化建設相關要求開展環境安全標準化創建工作的,按照深圳市環境安全標準化示范企業相關評級標準,評分在95分以上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五)推進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實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提升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水平。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或年產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企業,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相關評估標準,對廠區危險廢物貯存倉庫進行升級改造和規范化管理,且評估指標得滿分的,按其升級改造投入金額的5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萬元。
二、提前布局“雙碳”工作,促進低碳發展
(六)支持企業實施減碳發展。鼓勵企業采取有效措施削減碳排放量,實現低碳發展。對納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試點、上年度按時履約且年度碳配額盈余達1千噸以上的碳排放管控單位,對超過1千噸額外的盈余配額量,按照5元/噸給予獎勵。
(七)支持近零碳排放項目建設。鼓勵企業積極打造近零碳排放工程,對列入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項目名單的,園區類型和企業類型項目給予10萬元獎勵,建筑類型項目給予5萬元獎勵;試點項目通過驗收后,分別再給予40萬元、20萬元獎勵。
三、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升綠色發展水平
(八)促進生態環境技術發展。鼓勵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技術攻關,突破一批關鍵核心技術,支持先進技術成果應用示范,推進生態環境保護裝備產業化。對污染防治、廢物減量、節能降碳、清潔生產、環境治理、生態修復等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按其獲得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配套資助200萬元。
(九)實施工業園區“綠島”行動。鼓勵企業開展工業園區綠化建設提升,推進園區立體綠化,將工業園區打造為城市“綠島”。新建和更新改造的工業園區按照光明區工業園區生態環境高質量高顏值建設相關指引開展綠化建設的,根據園區規模、園區綠化覆蓋率、綠化建設投資額等情況實行分檔獎勵,給予園區建設單位最高100萬元獎勵。
四、健全環境治理手段,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
(十)推進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排污單位規范環境行為,提升環境信用等級,鼓勵排污單位積極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排污單位首次獲評深圳市“環保誠信企業(綠牌)”并保持一年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十一)提升全民生態環境教育能力。鼓勵企事業單位積極申報創建各類生態環境科普基地,推動環保設施面向公眾開放,積極開展公眾生態環境教育。對獲評“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的,給予30萬元獎勵。對“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廣東省環境教育基地”“深圳市環境教育基地”“國家自然學校能力建設項目自然學校試點”“深圳市自然學校”等,按其獲得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資助金額的50%、最高20萬元給予配套資助。
(十二)營造良好環境守法氛圍。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加強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重大政策性文件的宣傳解讀,認真總結企業環境治理經驗,及時宣傳先進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推動企業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對生態環境治理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及人員,按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本措施的支持資金在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有關項目申報的具體條件、申報材料、申報流程等要求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光明管理局制訂《申報指南》明確。本措施自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光明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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