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5年第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簡稱“項目”,下同),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本辦法所指碳排放評價,是指在節能審查時,按照碳排放雙控要求同步對項目碳排放水平、實施影響和降碳措施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的行為。碳排放評價結果納入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第三條 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分別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節能審查和節能審查驗收工作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節能審查以及節能審查驗收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發改委負責制定省級節能審查辦法,開展省級節能審查,組織落實國家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對各地節能審查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省級和市州發改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強化節能降碳指標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七條 根據項目建成投產后年煤炭消費量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本條下同),節能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高耗能高排放重點領域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電力折算系數按等價值或當量值,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取高值)50萬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5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按規定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審查的范圍、條件、程序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執行。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萬噸及以上的項目,除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的,其節能審查由省發改委負責實施。其中,高耗能高排放重點領域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50萬噸標準煤或年煤炭消費量10—50萬噸的項目,省發改委出具審查意見前,需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復核。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下且年煤炭消費量1萬噸以下,除依規可不需要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外,其節能審查由市州發改部門負責實施。
(四)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千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千噸的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行業目錄執行)的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發改部門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對項目能源消費情況、節能降碳措施、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說明,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發改部門報送節能降碳承諾。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五)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地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州發改部門牽頭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地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地市州發改部門實施。
(六)對節能降碳相關指標進展滯后、專業力量不足、審查質量偏低的地市,省發改委視情調整或暫停其節能審查權限。
第八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在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開展區域節能審查。區域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項目所在地市州發改部門對區域節能降碳目標、節能降碳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提出要求,并向社會公布。項目建設單位應對照區域節能審查要求,對項目建設內容、工藝技術、主要設備能效水平等提交書面承諾。區域節能審查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不屬于湖北省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重點管理范圍。
(二)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超過5千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5千噸。
(三)項目不新增煤炭消費量。
第九條 省發改委實施節能審查以及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應按要求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市州發改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對于碳排放量較大且可能對本地區碳達峰形勢、碳排放雙控目標完成等產生不利影響的項目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降碳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項目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化石能源消費量、煤炭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關數據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面比較。
(五)項目碳排放情況,包括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碳排放總量、碳排放結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等);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能)碳排放等數據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擬采取的節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費控制、節能低碳技術裝備應用等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七)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提供項目實施能源消費替代、煤炭消費控制等情況及產能置換情況(如需)。
(八)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節能報告編制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降碳有關要求和標準規范編制節能報告,確保節能報告專業性、真實性,節能降碳措施可操作性。項目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或復核的項目,項目所在地市州發改部門在報送節能審查申報材料時一并提交項目情況說明。項目情況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州有關部門聯合評估論證情況,包括產業管理、節能降碳、生態環保、資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藝設備等技術水平先進性,以及評估論證結果等。
(二)項目實施能源消費替代、煤炭消費控制等情況及產能置換情況(如需),以及有權限的部門出具的核實意見。
(三)項目所屬細分產業我省總體發展情況、既有產能規模和市場需求情況、同類存量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四)項目建成后對本地區以及全省節能降碳工作特別是相關指標的影響分析;如有不利影響,應提出擬采取的有效措施。
(五)是否支持項目建設的明確意見。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涉密項目除外)節能審查實行線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可查詢可監督(辦理流程見附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須先提請部門聯審會商,評估論證通過后方可提交節能審查申請,具體參照湖北省有力有序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通知執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一)單位產品能源消耗超過強制性節能標準、本行業能耗限額準入值或不符合相關管理要求的。
(二)使用明令禁止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三)未按規定落實能源消費替代、煤炭消費控制的。
(四)節能報告經修改仍然達不到批復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省節能降碳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制度等工作有關要求的。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的節能審查意見開展項目建設。項目在開工前或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向有權限的發改部門提交變更申請。收到變更申請的發改部門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同意變更的決定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重大變動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發生變化。
(二)主要生產裝置、用能設備、工藝技術路線等發生變化。
(三)主要產品品種發生變化。
(四)項目其他方面較節能報告、節能審查意見等發生重大變化。
第十五條 項目自發改部門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 2 年內未開工建設,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需要試運行的,試運行原則應在6個月內),應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審定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能源計量器具等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實行區域節能審查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驗收。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節能審查驗收。省發改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由市州發改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節能審查驗收。市州發改部門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驗收方式由市州發改部門結合實際決定。
項目建設單位應據實編制節能審查驗收自查報告,對報告內容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將自查報告報送有節能審查驗收權限的部門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各級發改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發改委對市州發改部門節能審查情況實施動態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降碳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發改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降碳形勢、開展節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參考。市州發改部門應按要求定期向省發改委報送本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市州發改部門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5年第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執行期間若國家有新規定,從其規定執行。原《湖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鄂發改規〔202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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