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發布《關于印發自治區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機制差價結算細則(試行)的通知》,規范做好新能源項目上網電費、差價電費結算工作。
(一)與市場化電量電費結算相銜接
1.確定新能源市場化交易方式。直接參與或聚合參與市場的新能源項目完成市場注冊后,新疆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稱“電力交易機構”)將名單推送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下稱“電網企業”)。未選擇直接或代理參與市場的分布式新能源,默認以接受價格方式參與市場。
2.更新新能源項目市場化信息。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市場化新能源項目清單,更新新能源項目市場化檔案屬性,建立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業務系統間的檔案映射關系。
3.日清電量抄核及推送。現貨市場運行后,電網企業按照現
貨市場規則對直接參與市場交易、聚合參與市場交易的新能源項目,開展分時上網電量抄核,并將分時電量數據推送至電力交易機構。
4.月度結算電量抄核及推送。每月初,電網企業開展月度結算上網電量抄核,將直接參與市場交易、聚合參與市場交易的新能源項目上月上網電量和實際結算的機制電量數據按戶推送電力交易機構。
5.月度結算依據出具。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力交易規則,出具直接、聚合參與電力市場的新能源項目市場結算依據,推送電網企業。
6.價格接受者價格發布及推送。分布式光伏項目可接受市場形成的價格。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前,市場形成的價格按照同類型項目市場分時偏差價格確定,由電力交易機構推送至電網企業。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市場形成的價格按照月度發電側實時市場同類型項目月度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由電力交易機構推送至電網企業。本細則印發后,有關政策或市場規則對“市場形成的價格”有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7.市場化電費核算。對于直接、聚合參與市場的新能源項目,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交易機構月度結算依據(不含機制電量差價電費)開展核算;對于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市場的新能源項目,電網企業負責開展市場化電費核算。
(二)市場外機制電量差價電費結算
8.完善更新差價結算項目檔案。每年增量項目競價完成、存量和往年已中標增量項目機制電量年度規模、月度分解比例及執行期限確認后,電網企業建立并按月持續更新執行差價結算的新能源項目臺賬。其中,聚合參與機制電量競價的新能源項目,依據代理協議和競價結果,維護聚合商與分布式項目檔案關系和各新能源項目的機制電量分解結果。
9.新能源項目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或補充簽訂含差價結算條款的結算協議,明確新能源項目基本情況、機制電量規模、機制電價、執行期限、市場交易均價、差價結算方式等內容。
10.機制電量月度分解。新能源項目每月機制電量分解,采用“事前確定規模比例、事后據實分解”的方式。電網企業根據年度機制電量規模、月度分解比例、每月實際上網電量,采用“上網電量(不含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機制電量月度分解比例”執行,據實結算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并推送電力交易機構。若當年已結算機制電價的電量累計達到年度機制電量規模(未滿一年的按實際并網月份平均計算年度機制電量規模),則當月超過部分及后續月份不再執行機制電價;若當年末已結算機制電價的電量累計未達到年度機制電量規模,則缺額部分機制電量不再執行機制電價,不跨年滾動。
11.市場交易均價發布及推送。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前,電力交易機構向電網企業推送同類型項目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均價(若該交易周期內無同類型項目成交,則以該周期的疆內發電
側中長期交易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用于直接、聚合參與市場以及接受價格的新能源項目差價結算。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電力交易機構向電網企業推送月度發電側實時市場同類型項目加權平均價格,用于直接、聚合參與市場以及接受價格的新能源項目差價結算。本細則印發后,有關政策或市場規則對“市場交易均價”有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12.機制電量差價電費結算。新能源項目月度電量抄核后,電網企業應用新能源項目月度機制電量、機制電價、上網電量及用于差價結算的市場交易均價等數據,計算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差價結算電費。對因計量誤差、計算舍尾、政策調整等因素導致的結算偏差費用,納入次月系統運行費用滾動結算。新能源項目月度機制電量差價結算電費=當月機制電量×(機制電價一市場交易均價)。存量補貼項目機制電價0.25元/千瓦時、存量平價項目機制電價0.262元/千瓦時。增量項目機制電價按該項目所在競價批次的競價公告結果執行。差價結算電費>0時,向新能源項目支付差價電費;差價結算電費<0時,向新能源項目回收差價電費。
13.新能源項目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與機制電量銜接。新能源項目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不納入機制電量,轉商業運行且在電力交易機構完成市場注冊后,存量新能源項目按照機制電量規模和分解比例、增量新能源項目按照機制電量競價結果正常執行機制電量。轉商業運行且在電力交易機構完成市場注冊的當月,既
有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也有市場交易電量的,以市場交易電量作為機制電量計算基準。
14.新能源項目增容的,原機制電量規模、價格和執行期限不變(自愿申請減少或退出的除外),增加的容量符合機制電量競價條件的,可通過競價獲得機制電量。新能源項目減容、更名、過戶的,變更后原機制電量規模、價格和執行期限不變(自愿申請減少或退出的除外)。
15.新能源項目自愿申請減少或退出機制電量的,當月申請次月生效。
(三)新能源總上網電費結算
16.新能源月度電費核算出賬。每月電力交易機構出具市場交易電費結算依據后,電網企業疊加新能源項目差價結算電費等其他費用,形成新能源項目電費賬單并發布至網上國網。
17.新能源電費支付結算。電網企業收集新能源項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電費。
(四)機制電量差價結算電費歸集及疏導
18.機制電量差價結算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并滾動清算。電網企業根據機制電費實際結算情況,開展系統運行費“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費用”科目滾動清算,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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