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升節能審查效率,強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與碳排放管理,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5年第31號)《青海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能夠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能夠切實發揮優化審批、提高效率作用的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區域節能審查是指市(州)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產業規劃等,對區域節能報告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區域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及青海省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五條 各類開發區、新區等區域管理機構是節能報告編制和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的主體,可結合實際,自愿圍繞一定時期內節能降碳目標、節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目標等編制區域節能報告。
區域節能報告應體現時效性,具有明確的起止時限,一般應與該區域節能目標任務、產業發展規劃同步調整。區域節能報告可自行編制,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
第六條 市(州)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為區域節能審查機關。市(州)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聯合開展區域節能審查工作。
第七條 區域節能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域概況:包括區域規劃背景、發展定位、區域范圍、空間布局等,以及區域建設現狀、建成區情況、相關產業情況等;
(二)評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相關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條件、行業規范條件,相關節能降碳標準及規范,區域發展規劃、能源規劃、支持政策等;
(三)區域規劃與發展現狀:產業發展目標 、能源基礎設施發展目標、主導產業發展情況、重點企業發展情況、在建(擬建)項目情況、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等;
(四)區域能源消費與碳排放情況:分析已建成投運、在建(擬建)項目和區域及各行業的能源消費情況,如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原料用能消費量等,以及碳排放總量、強度、結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等)等情況;考慮在建擬建項目、能源供應條件等,綜合分析預測區域能源消費總量、能耗強度、碳排放總量及碳排放強度等;
(五)節能降碳目標設定:結合市(州)節能降碳目標和區域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規劃期及年度區域能源消費總量、強度和碳排放總量、強度控制目標,明確可再生能源消費占比、煤炭消費控制等目標;
。╉椖抗澞軐彶榉诸惞芾恚褐贫ㄐ陆椖抗澞軐彶榉诸惞芾矸桨福岢鰧嵤┕澞軐彶榈闹攸c項目類型,以及實施告知承諾的一般項目類型;
。ㄆ撸┕澞芙堤脊芾泶胧禾岢鰠^域節能管理、項目監管及擬采取的節能降碳措施,包括能源結構調整與系統優化、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可再生能源利用、余能資源利用、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能耗在線監測、能效對標管理等;
。ò耍┕澞芙堤寄繕擞绊懛治觯簠^域建設對地方節能降碳目標完成帶來的影響;
(九)其他事項:根據新的政策要求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節能報告編制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標準規范等要求據實編制節能報告,確保節能報告的專業性、真實性和操作性。區域管理機構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碳排放相關內容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要求編制。
第八條 市(州)發展改革委收到區域節能報告后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給予受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告知區域管理機構,區域管理機構修改完善后重新報送。市(州)發展改革委受理區域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審,形成的評審意見作為區域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市(州)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區域節能評審意見,在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并將相關意見歸口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區域節能審查:
。ㄒ唬┎粚儆诒巨k法審查范圍的;
。ǘ﹨^域能源消費增量突破所在地能源消費增量目標的,或區域能源消費增量預測不合理的;
(三)區域能耗強度突破所在地能耗強度目標的,或區域能耗強度目標預測不合理的;
。ㄋ模⿲λ诘靥寂欧胚_峰目標和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且無有效應對措施的;
。ㄎ澹┢渌挥柰ㄟ^區域節能審查的情形。
第十條 區域節能審查意見的有效時限應當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限相一致,原則上不超過5年。當區域年度能耗或碳排放總量、強度突破區域節能報告設定目標時,原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自動失效,區域管理機構應重新編制區域節能報告報送市(州)發展改革委審查。
通過節能審查的區域,當區域規劃布局、功能定位、節能降碳目標、能源結構、能效和碳排放準入要求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州)發展改革委提出變更申請。市(州)發展改革委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區域節能審查通過后,除“兩高”項目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含)至10000噸(不含)標準煤〔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噸(含)至10000噸(不含)〕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實行承諾備案管理,不再單獨開展節能審查。其他應由國家和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仍按規定單獨開展節能審查。
對節能降碳指標嚴重滯后或專業力量不足、審查質量偏低的市(州),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視情況暫停其區域節能審查工作,暫停時段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二條 實行承諾備案管理的項目,承諾備案是項目開工建設的重要依據。承諾備案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填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承諾備案表》(見附件),在項目開工前向本區域管理機構和市(州)發展改革委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市(州)發展改革委或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承諾備案的內容依法實行公開。承諾備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椖糠蠂液偷胤降漠a業政策;
。ǘ╉椖慨a品能效達到強制性能源消耗限額準入標準;
(三)項目能源消費碳排放總量、煤炭消費總量、可再生能源消費占比、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滿足區域能耗、碳排放“雙控”及煤炭消費控制要求;
(四)項目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符合國家節能降碳技術標準;
。ㄎ澹╉椖渴褂玫闹饕媚墚a品設備達到《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2024年版)》的準入水平,項目未采用淘汰落后產品設備。
第十三條 區域管理機構是本區域承諾備案項目的監管責任主體,承諾備案項目在建成投產前,區域管理機構應對照項目承諾備案內容進行驗收核查。
市(州)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強對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區域內承諾備案項目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按相關要求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區域的能耗、碳排放及項目建設、承諾備案信息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將分析報告向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匯總報送。
省級節能審查機關適時開展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區域節能審查和項目承諾備案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實施承諾備案,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項目,或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規避單獨節能審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市(州)發展改革委依照《青海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取消項目承諾備案資格,按程序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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