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浙江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新能源項目(風電、光伏發電,下同)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結算后,在市場外進行的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以下簡稱“機制電價差價結算”)。進行機制電價差價結算的新能源項目,應在規定期限內與電網企業簽訂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機制結算協議(以下簡稱“機制電價協議”,可納入購售電合同),明確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電價、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電量、機制電價執行期限等事項。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新能源存量項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前全容量投產的新能源項目;新能源增量項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含)起全容量投產的新能源項目。全容量投產時間認定方式按照《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省電力公司負責本細則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確定機制電價
第五條 新能源存量項目的機制電價,明確為0.4153元/千瓦時。已開展競爭性配置的新能源項目,作為存量項目納入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通過競爭性配置形成上網電價的,按照現行價格執行。
第六條 新能源增量項目的機制電價,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組織競價形成。競價時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但不得高于競價上限;設置競價下限的,機制電價不低于競價下限。
第三章 確定機制電量
第七條 新能源存量項目月度機制電量,等于當月實際上網電量乘以機制電量比例。存量項目每年可自主申報確定次年機制電量比例一次,但不得高于上一年;未申報調整次年比例的,次年執行最近一次確定的比例。存量項目首次確定機制電量比例時,統調新能源項目(除已開展競爭性配置的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比例上限為90%,其他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比例上限為100%;參與過綠電交易的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比例上限為“1-Min(該項目2025年1月至5月累計綠電結算電量占其2025年1月至5月累計總上網電量比例,2025年1月至5月全省統調新能源綠電交易結算電量占2025年1月至5月全省參與綠電交易統調新能源的上網電量比例)”。自主申報高于比例上限的,按照比例上限執行。
第八條 新能源存量項目首次確定機制電量比例時,統調新能源項目未在規定時限內申報機制電量比例并簽訂機制電價協議的,視為主動放棄機制電量,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其他存量項目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調整并簽訂機制電價協議的,按照政府公告的統一標準執行。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機制電價協議的新能源項目,原購售電合同保持有效,其中價格條款按照最新電價政策執行。
第九條 新能源增量項目的年度機制電量,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組織競價確定。增量項目入選機制電價(入選項目公示結束,下同)后,未在規定時限內簽訂機制電價協議的,視為主動放棄機制電量,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
第十條 新能源增量項目的月度機制電量,等于當月實際上網電量乘以機制電量比例。
機制電量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增量項目的機制電量比例=年度機制電量/(批準或備案裝機容量×同類項目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每月執行相同比例。項目分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陸上風電、省管海域風電、國管海域風電五類。
第十一條 新能源存量項目年累計結算機制電量上限等于項目裝機容量(實際裝機容量、批準或備案裝機容量取小值)、同類項目(分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陸上風電、省管海域風電、國管海域風電)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的乘積。新能源增量項目年累計結算機制電量上限為中標的年度機制電量。若當年已結算機制電量達到上限,則當月超過部分及后續月份電量均不再執行機制電價。若新能源增量項目年底仍未達到中標的年度機制電量,缺額部分不進行跨年滾動。
第十二條 機制電價執行期限內,新能源項目可自愿分檔調減機制電量覆蓋范圍,每次可調整一檔或多檔;存量項目調減機制電量比例時,以10%為一檔;增量項目調減機制電量時,以初始機制電量的10%為一檔,退出后的機制電量不再納入后續機制電量執行范圍。
第十三條 申請減少機制電量覆蓋范圍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可在每年11月底前,向電網企業提出次年退坡申請,電網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調整后的機制電量執行。
第四章 確定機制電價執行期限
第十四條 享有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以下簡稱“新能源補貼”)的新能源存量項目,機制電價執行期限參照新能源補貼期限執行;無新能源補貼的存量項目,機制電價執行期限按照全容量投產之日起滿20年與發電量達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對應電量折算期限(參考入選機制電價年份同類新能源項目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計算,全生命周期取20年)較早者確定。執行期限屆滿后,次月不再執行機制電價。
第十五條 新能源增量項目執行期限,按照入選機制電價年份的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工作相關通知確定,到期后自動退出。入選機制電價時已全容量投產的增量項目,機制電價執行期限自入選機制電價次月起算。入選機制電價時未全容量投產的項目,機制電價執行期限自項目申報的全容量投產時間次月起算;實際全容量投產時間晚于申報時間180日以上的,視為自愿放棄機制電量,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
第十六條 機制電價執行到期,或者新能源項目在執行期限內自愿退出的,次月起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
第五章 結算機制差價電費
第十七條 市場交易均價低于或高于機制電價的部分,由電網企業按月開展機制電價差價結算。
新能源機制電價差價結算電費(以下簡稱“機制差價電費”)計算公式如下:
月度機制差價電費=月度機制電量×(機制電價-月度市場交易均價)
第十八條 月度市場交易均價根據交易機構提供的浙江電力現貨實時市場發電側同類項目加權均價確定。市場交易均價分為風電、光伏兩類。月度市場交易均價只考慮以“報量報價”方式參與現貨市場的新能源項目。
第十九條 新能源存量項目機制差價電費自本細則執行當月開始結算。入選機制電價時已全容量投產的增量項目,自入選機制電價后次月開始結算;入選機制電價時未全容量投產的增量項目,自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確認全容量投產次月和申報全容量投產次月較晚者開始結算。確認全容量投產月份晚于實際投產月份的,按月進行追補;協議約定不進行追補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機制差價電費按照電能量電費結算要求進行管理。電網企業應在電費賬單中列明差價結算科目、機制電量、機制電價、月度市場交易均價、結算金額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機制電量已受到政策性保障,不再開展其他形式的差價結算。
第二十二條 機制差價電費按照電網企業記錄的結算戶號、實際上網電量結算到戶。由于歷史發用電計量故障等原因需要進行電費退補調整的,由電網企業根據與新能源項目確認的差錯電量以及差錯當月的月度市場交易均價進行機制電價差價費用退補。
第二十三條 機制差價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月分享或分攤。系統運行費用新增“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費用”科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機制電量不重復獲得綠證收益,機制電量對應綠證統一劃轉至省級專用綠證賬戶。綠電交易電量的綠證收益,按照“當月綠電合同電量、扣除機制電量的剩余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結算。
第二十五條 新能源項目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定期發布更新。
第二十六條 機制電量比例(百分比)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機制電量(千瓦時)四舍五入取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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