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實施綠色低碳轉型戰略,推動節能降碳重點項目建設,強化財政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根據《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和《河南省省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降碳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節能降碳項目以及基礎能力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競爭擇優、績效優先、公開公正、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管理。審核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提出的績效目標,按規定程序審核下達支出預算并撥付資金;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加強資金監管;指導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健全評價結果反饋制度,加強評價結果運用;督促整改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管理。擬定績效目標,制定項目實施計劃,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建立備選項目庫,提出年度資金安排意見并及時報送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組織整改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提出省級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議。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事管局按職能分工分別負責提出本領域專項資金年度安排計劃及項目具體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項目驗收、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項目遴選申報工作,對所申報項目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復建設內容實施建設、驗收和績效評價。
市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會同市縣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范圍:
(一)列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的節能降碳重點工程。優先支持零碳園區建設、循環經濟發展、重點領域節能降碳等項目建設,國家布置的相關重點任務及節能降碳基礎能力建設。
(二)支持綠色建筑、綠色建材產業鏈培育壯大。重點支持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實施示范引領城市,支持綠色建筑、綠色建材產業鏈基礎能力建設及相關技術應用的建設項目,支持建筑節能降碳項目、高星級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引領的項目。
(三)綠色低碳試點示范創建。重點支持碳達峰試點、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等節能降碳領域試點示范建設。
(四)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補助、以獎代補兩種支持方式。
(一)零碳園區、循環經濟園區等重點項目,按照不超過總投資20%的標準,對評估達到甲級、乙級的園區,分別給予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獎勵。通過驗收的我省碳達峰試點縣(市)、園區、企業,按照不超過總投資20%的標準,對評估達到甲級的分別給予不超過500萬元、500萬元、50萬元獎勵。本辦法印發前已批復實施方案的靜脈產業園、園區循環化改造、重點領域節能降碳改造等省級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專項資金清算按原辦法執行。
(二)省直公共機構節能降碳改造項目,優先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獎補項目條件和標準另行制定。成功創建國家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的單位,每家給予50萬元獎勵。
(三)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實施示范引領評價達到A級的城市,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獎補。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超低能耗建筑項目以及國家和我省實施的重點建筑節能降碳項目,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獎補。其他建筑節能降碳項目(含裝配式建筑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業化項目)、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補。優先支持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注重示范引領及規模化效應。
(四)優先支持獲批國家碳達峰試點的城市、園區,每家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獎勵。獲批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項目、列入國家綠色技術推廣目錄等的企業(單位),每家給予不超過50萬元獎勵。獲批其他國家開展的綠色低碳領域試點示范創建獎補可參照執行。
(五)對于新能源項目配建非獨立儲能和用戶側的非獨立儲能規模在1000千瓦時以上的儲能項目,投入使用并通過核查驗收后,省財政在下一年度給予一次性獎勵,2023年、2024年、2025年獎勵標準分別為140元/千瓦時、120元/千瓦時、100元/千瓦時,每年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七條 對3年內已獲得中央補助資金、省級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全省節能降碳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圍繞省政府明確的節能降碳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明確年度申報范圍、重點和支持條件,儲備年度備選項目。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建筑領域節能降碳項目的申報工作,并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儲備項目材料。
省事管局負責組織省直公共機構領域節能降碳改造項目申報工作,并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儲備項目材料。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作為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項目實施負全責。項目申報單位應按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并按程序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報單位承諾書。重點承諾申報項目及材料真實性,按批復方案實施項目,實施主體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或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申報單位現狀,以及能耗、 水耗和資源利用情況;實施項目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項目基本情況。提出項目績效目標,明確項目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時間安排,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
(四)其他應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程序向業務主管部門申請獎補資金清算,已獲得中央補助資金、省級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納入清算范圍。
業務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業務主管部門應組織對項目情況進行審核,包括現場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有關部門以及各地發展改革委報送的儲備項目和資金驗收項目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論證,擬定年度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清單。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擬支持的項目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公示結束后,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序下達投資計劃,提出資金分配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批復下達的實施方案、投資計劃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
實施方案、投資計劃原則上不做調整,因客觀原因需要對項目建設規模、投資額度以及實施期限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程序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經批準同意后執行。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跟蹤管理制度。項目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5日內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本季度項目進展情況。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監管,實時掌握項目建設進度,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發展改革委提供的年度投資計劃,審核下達支出預算,并撥付獎補資金。
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節能降碳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編制實施方案時,應當提出明確的績效目標。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應將績效管理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綜合衡量“獎補資金”使用效果,實現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績效目標作為項目驗收、資金清算的重要依據,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發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對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論證評估。
第十九條 年度預算執行中,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項目執行偏離績效目標時及時予以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二十條 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要對本地區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自評報告;省直部門將本領域資金使用自評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項目單位在項目完工后,應將績效目標達標情況作為完工報告重要內容,一并報送項目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本領域項目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內容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成果等。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在部門績效評價基礎上適時開展財政重點評價。省發展改革委按要求公開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公眾和人大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該專項資金的評價結果,將作為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對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損毀、效益低下的,將核減其以后年度預算,直至取消該項資金。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規范和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發展改革、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單位或地區,3年內不得申請省節能降碳專項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 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財政資金;
(二) 無特殊原因,未按計劃實施項目;
(三) 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等監督檢查;
(四) 同一項目多渠道重復獲得財政資金支持;
(五) 存在其他嚴重違反項目建設或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將依據《預算法》《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河南省省級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專項資金及項目建設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版)》(豫財建〔2019〕28號)、《河南省省級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專項資金以獎代補項目績效評價和資金清算實施細則》(豫發改環資〔2020〕8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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