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關于印發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暫行辦法》(皖價服〔2007〕207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有關工作的通知》(皖稅發〔2021〕31號)和《合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合肥市財政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合發改商價〔2023〕1081號)和國家、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鎮、中廟街道)總體規劃建成區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住人口(包括暫住戶)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排污者付費”的原則。在本市城市(鎮、中廟街道)總體規劃建成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由市稅務部門組織協調,并負責具體實施;市財政、城管、供水公司等部門、單位,按各自職能做好代征代收工作;市發改部門負責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合肥發改、住建部門備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城鎮垃圾處理費科目進行征收管理。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標準及代征部門:
(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計價征收,每噸水0.3元,隨水費同時征收(城鎮規劃建成區以外暫不隨水費征收)。由市供水企業代征。
(二)建筑業、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按不含稅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3‰征收。有兼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主營所屬行業劃分。由市稅務部門征收。
(三)市級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屬財政供給的單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由市財政部門代征。
(四)中央、省屬和合肥市屬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單位,駐巢部隊,制造業、批發業、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及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等行業和單位按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按每人每學期2元征收。
交通運輸業(客運)按座位數,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
集貿市場、個體經營者按占地經營2平方米為一個收費單位,每一個收費單位按每月3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征收。餐飲攤群點按每攤位每月3元征收。
除本條(一)(二)(三)(四)項列舉的行業和收費標準外,凡在巢湖市從事經營活動產生垃圾的行業和單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以上行業和單位由市、鎮街城管部門代征。市城管部門按《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的通知》(巢政辦〔2016〕27號)組織代征。
(五)逐步建立有利于促進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條低保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后,采取貨幣化直補的方式,每戶每月3元,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到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按季度隨低保金發放,從征收的垃圾處理費中列支。
法律法規規定減免以及國家、省、市給予政策扶持的行業和單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有困難的,可報經市政府同意后適當減免。
第八條 稅務部門應與各代征部門簽訂書面委托代征協議,并按征收額的一定比例支付代征手續費,年征手續費按征收額3%提取;城管部門負責征收的,年征手續費按市政府文件規定執行。
第九條稅務部門和各代征代收單位應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計量單位、收費依據、收費范圍、收費對象、減免規定、監督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使用現行合法票據,稅務部門按實際收取額每季度解繳一次,代征部門按實際收取額在代征協議約定的期限內解繳,資金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催繳管理按照《安徽省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繳工作流程(試行)》(皖稅函〔2021〕165號)和《合肥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繳工作流程(試行)》(合稅函〔2021〕65號)有關規定執行。對仍不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據《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市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資金使用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發改、財政、稅務、城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現行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過程中,如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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